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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事项问题研究——以ICSID的实践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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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前言

第一章 最惠国待遇简述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概况

第二节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条件与例外

一、最惠国条款的适用条件

二、最惠国条款的适用例外

第三节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

第二章 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实践

第一节 ICSID赞成最惠国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的实践

一、Maffezini v.Spain案

二、Siemens V.Argentina案

第二节 ICSID反对最惠国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的实践

一、Plama v.Bulgara案

二、Salini V.Jordan案

第三章 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问题的反思

第一节 基于最惠国条款的适用条件分析

一、同类原则

二、更优待遇原则

第二节 基于与当地救济条款的关系分析

第三节 基于仲裁的本质特征的分析

第四节 基于最惠国条款扩大化解释造成影响的分析

第四章 我国的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第一节 我国双边投资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简述及影响

一、我国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二、最惠国条款扩大化解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节 我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缔约指导思想层面

二、缔约实务层面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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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惠国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实体问题。但是近年来却有外国投资者试图通过援引最惠国条款启动在第三方条约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即将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争端解决事项。而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也已有仲裁庭对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作出扩大化解释。在这样的形势下,讨论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以及我国应采取什么措施来进行应对,就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争议问题的源起,并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提出本文对于争议问题即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的看法,最后为我国应如何应对国际新形势提出建言。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最惠国待遇简述。本章简要介绍了最惠国待遇的定义与发展历史、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条件以及适用例外。 第二章,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实践。在国际投资条约长期的缔约实践中,最惠国条款一般只涉及实体问题,对于其能否适用于程序问题,大多数国家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国际投资条约对于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措辞模糊,导致争议问题的提出。本章介绍罗列目前ICSID仲裁庭已裁决的关于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的案例,并分别对其中持赞成观点与反对观点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第三章,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问题的反思。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本文从最惠国条款适用条件等多个角度对于争端解决事项是否属于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并提出本文的观点。 第四章,我国的现状以及应对措施。本章主要是从国际仲裁庭的仲裁实践以及我国的缔约实践出发,着重探讨最惠国条款被扩大化解释可能对我国造成的影响,以及我国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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