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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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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第一章 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 常设机构原则和常设机构利润归属

一、常设机构原则(the pinciple of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二、常设机构原则对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影响

第二节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概念和内容

一、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概念

二、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内容

第三节确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意义

一、对企业居住国和常设机构所在国的意义

二、对税务机关的意义

三、对纳税人的意义

第二章 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早期税收协定范本中有关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规定及现行规定

一、早期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

二、现行规定

第二节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总结及其相互关系

一、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总结

二、诸方法间的关系

第三章OECD的授权方法:职能独立实体法

第一节职能独立实体法的含义

一、基本概念

二、"独立分设企业假设"的内涵

第二节职能独立实体法的具体实施步骤

一、第一步:独立分设企业假设

二、第二步:类推适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可比性分析确定常设机构利润

第四章对职能独立实体法的评析

第一节独立分设企业假设的合理性

一、常设机构的真实地位及其可转换性

二、向常设机构分配资产、风险、自有资本的可行性

第二节"转让定价"类推适用于内部交易的合理性

一、内部交易的认定

二、内部交易的定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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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跨国营业利润的征税,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常设机构原则,根据该原则,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除非它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这种情况下,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仅以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为限。可见,存在常设机构和利润可归属于常设机构是东道国对外国企业营业利润征税的前提,对这两个问题的认定关系到公平划分居住国和东道国的税收权利,也会影响跨国企业的经营策略,具有重大的意义。限于篇幅,本文仅对后一个问题进行研究,它直接决定了东道国可以对外国企业征税的量的方面。对于这个问题,历史上和现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规定了不同的方法,不同的方法可能导致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多少的不同,文章首先通过对不同范本的历史回顾,总结出几种常见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结合经合组织最近在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面的新研究成果——《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报告》,文章主体部分集中对职能独立实体法展开论述。职能独立实体法是将常设机构假设成独立企业,依此界定其交易的范围,类推适用可比独立企业的交易价格,从而向其归属利润的方法。职能独立实体法的具体实施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独立分设企业假设;第二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方法的类推适用。最后,经过评析,作者认为,职能独立实体法具有可行性和进步性,是比较科学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也为大多数国际税收协定所采用。但《报告》对职能独立实体法的彻底独立企业假设以及由此导致向常设机构分配利润时的极端做法却嫌操之过急,应当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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