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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立法模式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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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国内外相关理论及立法模式的演变

第一节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相关理论

一、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的基本涵义

二、工伤补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涵义

三、请求权竞合

四、请求权竞合产生的法律根源

第二节 国外立法模式的演变轨迹、类型和评价

一、国外立法模式的演变轨迹

二、国外立法模式的基本类型和评价

第二节我国立法模式的演变轨迹和评价

一、演变轨迹

二、基本评价

第二章对我国现行立法模式的分析批判

第一节 我国现行立法模式及其理解

一、第一种观点

二、第二种观点

第二节我国目前的审判现状:执法不一

一、案例一(佛山市南海平洲夏西宏法编制厂与张平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案例二(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下称联强公司)与肖玲、管志超、骆新英、管昌发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补偿纠纷案)

第三节 当前流行学说——兼得论和差额补偿论的批判

一、兼得论的批判

二、差额补偿论的批判

第三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立法模式的再造

第一节再造的基本原则

一、均衡原则

二、统一原则

三、经济原则

四、效果原则

第二节再造的基本途径

一、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强化工伤保险补助功能

二、明确用人单位的垫付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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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受害人是否可以兼得工伤补偿和第三入侵权损害赔偿?在中国,有些人认为可以,有些入认为不能。究其根源,在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具有不明确性或者争议性。这种分歧,主要表现为兼得论和差额补偿论这两种理论争论。兼得论者认为,受害人可以兼得工伤补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差额补偿论者认为,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但最终受益额度为所受的实际损害。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在阐述、说明国内外相关基础理论、观点和演变发展轨迹,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模式和兼得论、差额补偿论这两种流行理论观点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批判,进而提出了改造的四个基准原则--均衡原则、统一原则、经济原则、效果原则,最终又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两种基本思路:一是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强化工伤保险补助功能;二是不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必须承担额外损失的垫付责任,并享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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