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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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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滞纳金是税收征收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税款及时入库,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指大陆地区,下同)现行的税收滞纳金制度,不论在理论层面,还是执法实践层面,对其性质、作用功能等方面的认识都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导致执法上的许多困惑,影响其作用的发挥,也影响税法的遵从度。与我国的税收滞纳金制度相比,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滞纳金制度在某些方面体现了其进步之处,研究他们的制度以及理论与实践的融合程度,可以取其优点为我国滞纳金制度发展所借鉴。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滞纳金制度的概念、功能及其性质作了简单的介绍,使得文章有一个基础性的论述背景,认识滞纳金制度在税收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部分根据笔者税收执法实践,指出了我国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在条文内容、期限规定、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滞纳金产生的原因和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滞纳金制度的概况及对我国的借鉴;第四部分在分析比较外国和有关地区滞纳金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我国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并对滞纳金立法设计了征收规则的具体条文内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1年征求意见稿)》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虽对滞纳金加收比例没有修改,但对“滞纳金加收不得超过少缴、未缴税款的数额”作了上限设定,同时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产、银行账户被税务部门实施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实难以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从措施实施之日起至措施解除之日止;因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止”两种情形可以中止滞纳金计算。既是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滞纳金制度的借鉴,也体现我国滞纳金制度建设的显著进步,同时也证明笔者的有关观点。当然,与发达国家的制度设计相比,我国的滞纳金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使之更好地为税收征收和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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