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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通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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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知”作为合同法中基本、细微但又重要的概念之一,其身影频频出现于合同法文本中,而反观民法理论界,却是对“通知”一词相关问题的探讨与界定极其罕见,即便是在有限的作为其他制度的附件被提及的有关“通知”论述中,也是歧见丛生。因此,对“通知”一词的概念、性质、类型、实践把握等还需理论上的梳理。鉴于此,本文通过词义分析、类型化考察以及比较研究这一系列的逻辑分析法,试图厘清这一概念。
  本文第一章对合同法文本中“通知”一词的词义进行厘清,对该词进行一般汉语上的语义分析和法律文本中含义分析,明确“通知”一词在现代汉语中的词义与法律文本中的词义之间的联系区别,进而对“通知”性质进行初步的概括总结分析,进而试图对合同法文本中出现的“通知”类型化标准进行详细的阐述。第二章转入对该“通知”的类型化之一的准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意思通知与事实通知分别详细的阐述,并详细阐述该类型通知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第三章继续对“通知”的类型化之二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意思表示通知类型进行详细分析,也一并阐述了该类型通知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第四章则是根据上文所分析的“通知”性质、类型化,从而对法律实践的“通知”性质、“通知”与“告知”“报告”等立法词语比较分析进行建构。
  本文研究表明,频繁出现于合同法文本中的“通知”,其背后蕴藏着不同的法理涵义,表义务性指令的“通知”也归属于不同的合同义务类型,此类研究,将是判断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何种权利或承担何种义务的准确依据。同时,通过“通知”类型化分析,合同法文本中也相较频繁出现的“告知”、“报告”等词的含义与用法,与“通知”项下的某些类型重合,从统一立法用语以及法典语言的原则性与弹性的要求,“告知”、“报告”等词应当用“通知”替换之,而这将极大有助于准确理解有关法条的法律原意及随后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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