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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連坐制及法制史的若干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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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聲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三族刑的制定時期及其背景

一、春秋時期的“三族刑”

二、戰國時期三族刑的制定

三、從族刑到三族刑

結語

第二章 漢初三族刑的變遷

一、關於呂后元年廢除三族刑

二、關於文帝元年廢除三族刑

三、文帝時期三族刑的再次制定

結語

第三章 漢代“夷三族之令”考

一、夷三族令所規定刑罰的適用對象

二、夷三族令所規定刑罰的執行方法

三、執行方法的變遷

結語

第四章 西漢文帝元年以後的“罪人妻子沒入為官奴婢”

一、文帝元年以後的沒官

二、沒官與徙遷刑

結語

第五章 秦漢“縣官”考

一、“縣官”的語義

二、“縣官”與“公”

三、自“公”至“縣官”

結語

第六章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20“魯法”考

一、案例20的概要

二、對盜竊罪的處罰

三、刑罰

四、縣官

結語

第七章 里耶秦簡所見的“牢監”與“牢人”

一、牢監

二、牢人

結語

參考文獻

博士後以前發表的學術論文、專著

博士後期間(武漢大學)發表的學術論文、專著

博士後期間(廈門大學)發表的學術論文、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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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前半(第一章至第四章)探讨了秦汉时期连坐制的变迁及其背景。“三族刑”(对犯人的父母、妻子儿女、同产处以死刑的刑罚)的起源是战国时期君主爲了确保臣下的忠诚,将其亲属扣作人质。虽然族刑已从其以前开始实施,但进入战国时期後,族刑的适用范围固定并缩减到“三族”。这是因爲战国时期家庭的规模一般已缩减,将三族以外亲属加以处罚的必要性减退。而且,战国时期多有离开出身国到别国做官的人,他们均从自己的宗族分立,携带的亲属亦较少。爲了确保他们的忠诚,适用族刑的范围有三族则足够。
  汉初反复了三族刑的废除和制定,但文帝後元元年至七年之间再次制定以後,没有废除而沿用至汉末。废除三族刑的背景有战国以来的三族刑废除论,以及解除秦朝苛法这一汉朝基本国策。相对於此,重新制定三族刑,则是由於通过对吕氏政权的政变及新垣平的大逆案件,重新认识到三族刑的威慑效果,以及废除三族刑竝没有给国家带来实际益处。
  “收孥”(没收犯人的妻子儿女爲官奴婢的刑罚)废除于西汉文帝元年,但其实以後亦屡次采取同样的措施。文帝元年以後的这种措施与此前的收孥不相同,是作爲死刑的代替刑适用的,其作用是在不废除三族刑的前提下,将其向着更爲缓和的方向调节。
  本文後半(第五章至第七章)分别探讨了关於秦汉法制史的三个问题,即①“县官”的语义及其变迁、背景;②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20所见“鲁法”的成立年代;③里耶秦简所见的“牢监”、“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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