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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的解释论机能研究——以犯罪论体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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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益的解释论机能,不仅是一个有意义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本文以法益解释的犯罪论体系为新视角,对此问题进行厘清,以期使法益解释的适用与贯彻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更加务实。
   通过对两种犯罪构成体系的主要构造、内容进行分析比较得出,必须改变我国“齐合填充”式的平面型犯罪论结构,构建中国的“阶层”型犯罪论体系。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包括客观违法性要素与主观有责性要素。构建合乎实际的犯罪论体系,明确法益与其他构成要件的关系,在刑法解释中,法益解释论机能的讨论才有合适的理论语境;法益的解释论机能是目的解释方法在刑法解释中的具体应用,在刑法解释中,目的解释不仅仅是一种解释方法,更是一种刑法解释的原则。
   个罪法益内容的确定,必须具体而明确,具有特定的内容,这样才能使法益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中发挥核心作用;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中,明确要件含义,排除不符行为,还原行为模式是法益解释论机能的具体运用,这就是法益解释论机能的具体适用步骤。最后两章主要以具体罪名为例,在解释具体个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行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时,首先需要确定明确而具体的法益内容,然后在规范何谓“冒充”,何谓“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础上(明确要件含义),前者将真正军警人员的抢劫行为排除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行为类型之外(排除不符行为),后者通过删除受贿罪的利益要件(还原行为模式),以案例的形式来论述法益的解释论机能之贯彻。
   行文中应用比较分析方法(对大陆法系与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的结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方法(从唐律疏议到建国初期以致97年新刑法)、案例分析方法(通过对三个具体案例的实证分析,来说明目的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等方法,以期达到方法论上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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