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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检察同步监督机制探析——以派驻监狱检察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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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我国减刑、假释的运行模式和监督现状

一、我国减刑、假释的制度渊源

(一)我国减刑的制度渊源

(二)我国假释的制度渊源

二、我国减刑、假释的运行模式

(一)我国减刑、假释的程序

(二)我国减刑、假释运行模式的弊端

(三)我国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现状

第二章 我国减刑、假释检察同步监督的法理及意义

一、我国减刑、假释检察同步监督的法理基础

(一)权力制约理论

(二)正当程序理论

(三)法制统一理论

二、我国减刑、假释检察同步监督的理由和意义

(一)我国减刑、假释检察同步监督的理由

(二)我国减刑、假释检察同步监督的意义

第三章 我国减刑、假释检察同步监督的出路

一、我省减刑、假释检察同步监督的探索尝试

(一)福州地区模式

(二)泉州地区模式

(三)龙岩市地区模式

(四)三种模式评析

二、我国减刑、假释检察同步监督改良思考

(一)完善刑罚执行的监督立法

(二)以检察权引导减刑、假释司法化

(三)推进检察机制配套改良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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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罚执行,是指具有行刑权的主体机关(一般以监狱、看守所为主)依照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将法院针对被告人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司法活动。刑罚执行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影响到刑事判决和裁定能否得以完整、科学、规范和有效的落实,同时对于历经侦查、起诉、审判的刑事诉讼而言具有程序性终结、执行性实现的重要作用和法律意义。其中,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变更过程中的主要方式,始于行刑机关提请运作、终于审判机关作出裁定,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当然也包含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活动监督。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减刑、假释的监督重视程度、监督效力和力度都要远低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部分,没有形成同步监督机制,作用较之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也远远没有发挥出来,从而使得刑罚执行的公正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本文主要研究派驻监狱的检察机关如何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和假释开展同步监督,具体而言,主要从我国减刑、假释的现状分析,我国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机制建构等三个方面入手,结合当前福建省派驻监狱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实际,剖析当前在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为完善现行刑罚执行监督体制,规范同步监督等方面寻求突破,也为法律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并落到实处进行一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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