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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整法条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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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基本理论

1.1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起源

1.2 民法学界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主要观点

1.3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表现形式

第2章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

2.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性质的定性

2.2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相关制度

第3章 权利瑕疵的构成要件

3.1 二要素说

3.2 三要素说

3.3 四要素说

3.4 笔者见解

第4章 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形态

4.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形态的规定

4.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形态的规定

4.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形态的规定

4.4 不完整法条下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形态探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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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任何一种经济模式中,买卖一直都是交易的核心类型。毫无疑问,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想取得与原所有人一样的所有权。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上存在权利瑕疵,那么买受人就不能取得该标的物完整的权利,其和平占用、使用标的物的目的将不得实现,这不仅损害了买受人的权益,而且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为此,我国合同法在广泛参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在买卖合同一章中引进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以保障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权益。这一做法是先进的,但对比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中关于权利瑕疵的规定,我国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文过于简单,在法律实践中操作性较低,尤其是对比合同法总则中关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性规定,即适用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缺乏规定,这无论对《合同法》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践运用都带来了不便。因我国的权利瑕疵担保是规定于“买卖合同”章节,故本文仅对买卖合同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探讨,在了解其概念、表现形式、责任性质的基础上,从实践角度比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无权处分、买卖不破租赁等周边制度的区别,分析权利瑕疵应包含的构成要件,最后通过对比两大法系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形态的规定,从我国现行的司法实例探析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应具有的法律后果,以期对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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