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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危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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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前言

第一章 相关法学概念及立法现状

第一节 生命健康权概述

第二节 患者知情同意权概述

第三节 紧急避险理论及紧急救治权概述

第二章 急危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社会认知调查

第一节 调查的目的与意义

第二节 资料来源

第三节 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

第四节 调查对象

第三章 调查结果分析

第一节 不同研究对象对六种紧急情况选择的比较分析

第二节 选项合并后分析

第四章 《侵权责任法》第56条存在的问题与讨论

第一节 生命健康权与知情同意权冲突评价问题

第二节 患者意思表达能力的判断标准问题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问题

第四节 紧急救治行为的审核及评价问题

第五章 具体建议

1 修订《侵权责任法》

2 主管行政部门出台规定建立紧急救治第三方监督机制

3 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治行为的程序性管理规范

4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紧急救治行为引发纠纷的处理指导意见》

5 其他配套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文献综述

附录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文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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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既往法律关于急危患者知情同意权有效行使的规定尚未具体明确。2010年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部分内容,但其仅表述了“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况,未能涵盖已取得患方知情同意决定而该决定明显违背医疗科学等情况。本课题拟调研不同群体对未恰当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急危患者,医师处置方式的认同选择,并比较该社会认知状况与现行法律的偏差,以期为对《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进行完善的可能性、必要性提供实证依据。
  方法:本课题采用文献回顾、相关案例分析、进而问卷设计调查的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分层随机抽样对重庆、泸州、遵义三地的医师、法律人、社会大众(患者或家属)等三类不同群体就基于现行《侵权责任法》,对在患者因病情危重需立即接受相关医疗抢救措施才有机会挽救其生命或保全其肢体或重要器官功能的紧急情况下,患方无法恰当行使知情同意权时医师处置方式的认同选择进行调研。调查指标主要包括对前述情况相关的六种预设下各种医师处置方式的认同选择,并比较不同群体、不同地区和不同选择的差异。通过预调查计算样本量,采用行×列表χ 2检验或双向无序R×C表Fisher确切概率法进行数据统计分析,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通过样本率计算总体率,采用0.05双侧检验水平,估计95%总体率可信区间。结合调查结果与法理分析,进一步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及流程。
  结果: 预估最小样本量为406例,发放问卷600例,有效回收559例,回收率93%。各种预设下:三类群体选择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各P<0.05);而三个地区选择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各P>0.05)。按“尊重(/等待)患者(/家属)意见”或“尊重医师意见”合并数据分析提示:当患者拒绝抢救而家属同意抢救或患者无意思表达能力的几种合并情况(家属拒绝抢救、数个家属意见分歧、家属拒绝签字或无家属)下,被调查人群总体中多数选择“尊重医师意见”(选择人数百分比分别为:65.47%、58.68%、72.81%、82.11%、93.20%)。患者无意思表达能力时,家属拒绝抢救或家属意见分歧,选择尊重医师意见的被调查者倾向于通过第三方机构参与决策。
  结论:除患者及家属均拒绝抢救情况外,不同社会群体认同:当患者病情急危且无法取得其有效知情同意时,其知情同意权应被适当限制、生命健康权应优先受到重视而视情况接受紧急救治。相关现行法律有待完善:
  (一)明确“患者病情急危时,近亲属意见明显违反医学科学或医学伦理者”应视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之情形;
  (二)将紧急救治列入法定免责事由,对因此造成的损害予以适度减轻责任;
  (三)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标准判断患者意思表达能力;
  (四)建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行为的监督机制,避免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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