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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研究——基于新披露要求下的价值相关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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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论

第二部分我国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新旧披露要求的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非经常性损益指标信息含量的实证研究

第四部分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附录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清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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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现象相当普遍。为了遏制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行为,自1999年起,我国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相关的披露要求,包括2004年证监会出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新披露要求”)对2001年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旧披露要求”)所作的修订和完善。自此之后,国内一些学者从规范研究的视角出发,对比研究了新旧披露要求的异同,并进一步研究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内涵和外延,提出了一些比较有价值的政策建议,但对于执行新披露要求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的研究以及从实证的角度检验新披露要求是否从实质上改进了旧披露要求的研究及相关成果并不多。基于上述考虑,本文以沪市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从投资者角度研究新披露要求执行后(即2004年)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会计盈余指标的信息含量。通过研究,达到两个目的:一是探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指标的必要性,二是对比分析2004年和2003年的相关数据,研究在这两年间,沪市制造业上市公司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会计盈余指标的价值相关性差异,验证2004年的新披露要求是否从实质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最终为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提供关于完善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标准与披露形式的合理建议。 本文的研究之所以选取沪市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因为制造业企业在上市公司中具有代表性、样本量较大,且会计信息的披露比较规范。本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首先阐述了本研究的研究背景,引出研究目的和意义。其次详细分析了本研究的理论基础:证券市场有效性理论、会计目标的决策有用性理论和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最后对会计盈余信息含量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回顾。本研究的理论基础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有效市场理论的建立对会计目标决策有用性理论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为会计盈余信息含量研究提供了研究假设前提;而会计目标决策有用性理论又指引会计盈余信息含量的研究,指引其验证会计盈余指标是否具有决策有用性。 第二部分:我国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新旧披露要求的比较分析。在本部分中,首先分析了非经常性损益规范出台的背景,然后阐述了非经常性损益的规范历程,最后对新旧披露要求从定义和内容两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我国证监会于1999、2001、2004年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披露分别进行了三次规范,规范的主要目的是遏制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动机不外乎取得股票发行并上市的资格、获得配股资格、逃避证件会处罚等方面。从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的规范中,可见证监会的良苦用心。 第三部分:非经常性损益指标信息含量的实证研究。本部分的内容包括:①现有研究方法回顾,对会计盈余信息含量研究中所经常应用的事件研究法和关联研究法进行了阐述。②本论文的研究设计。包括六个方面:研究对象的选取、样本选择、研究窗口选择、数据来源与数据处理工具、研究假设、研究模型的设计。③实证过程与分析。包括对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假设的实证检验结果分析。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①2004年,在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新披露要求执行后,上市公司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净资产收益率指标都具有信息含量。②上市公司所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具有比每股收益更多的信息含量,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净资产收益率具有信息增量。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上述指标的规定是合理且必要的。③证监会2004年颁布的与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披露要求并没有从实质上提高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未改进2001年出台的披露要求。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证券市场效率还不高、新披露要求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新披露标准的某些要求与现有的会计准则相矛盾。 第四部分:政策建议。主要就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相关的会计确认与披露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建议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标准应与国际接轨、对非经常性损益采用表内披露。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比较我国证监会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新旧披露要求的执行效果,检验2004年的新披露要求是否从实质上提高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会计盈余指标的决策有用性。本文所采用的实证研究方法不同于以往对新旧披露要求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的规范研究方法,本文的研究试图弥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会计盈余指标研究在我国的不足。 本研究的不足之处:本文检验了2004年新披露要求的实施效果,发现2004年的新披露要求没有从实质上提高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并分析了对产生这一结果的可能原因,但未对影响新披露要求执行效果的具体因素进行实证检验。同时,由于本文写作时2005年沪市上市公司的年报尚未披露出来,若以2005年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作为研究样本,在数据的获取方面比较困难,所以未选取更长的时间跨度来检验2004年新披露要求的实施效果,这些都有待今后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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