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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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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

一、海运保函的起源和发展

二、海运保函的概念和种类

三、海运保函存在的原因

四、海运保函存在的问题

五、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

第二章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

一、关于海运保函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

(一)理论之争:商务欺诈说和有效行为说

(二)国际立法与中国司法实践

二、几种海运保函的效力分析

(一)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出具的海运保函法律效力

(二)为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顺签提单而出具的海运保函法律效力

(三)为提货而出具的海运保函法律效力

(四)为转换提单而出具的海运保函法律效力

(五)为更改提单内容、货物更改航线、货物超重而签发的海运保函法律效力

(六)善意海运保函和恶意海运保函法律效力

三、海运保函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海运保函存在的主要矛盾和解决矛盾的基本构想

一、海运保函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海运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国内没有立法,只有最高院的批复,以至于其性质不明确,法律效力不高

(二)海运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在海运实务中没有充分得到体现

二、解决矛盾的基本构想

(一)通过立法确立海运保函在特定情况下的性质及其效力

(二)明确海运保函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海运保函的相关配套制度

(四)在海运实务操作中要充分考虑海运保函存在的问题

结论

尾注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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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运保函自其产生以来,一直在航运方和贸易方中间扮演着润滑剂的作用。目前随着国际航运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集装箱和油运的迅猛发展,使得其在实际运用中更为广泛。海运保函虽然在实际运用中范围如此之广,但是其在理论依托上却一直缺乏坚实的基础,学术界众说纷纭,尚未形成一个统一而成熟的意见,导致了这一问题在立法中的长期空缺,表现为很少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涉及,或者,即使有条文涉及,也较为模糊,实际操作性不强,需要理论的发展为其进一步完善创造条件。 本文试图对海运保函进行多方面的分析,立足于海运保函的起源和发展的现实土壤,来探析海运保函种类和概念、被广泛使用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着重探讨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并针对目前海运保函存在的矛盾,从立法和完善相关制度的角度提出一些粗浅的想法和建议,以求能在理论和实践上降低和减少海运保函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助于实务中有关海运保函效力问题的解决,从而使海运保函在国际海运中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本文主题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首先分析了海运保函的起源和发展,接着探究了海运保函的定义和种类,海运保函的定义虽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比较赞同“是指保函提供者和保函接收者之间达成的一项由保函提供者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保函接收者赔偿损失的协议”。根据海运保函的不同提供者、海运保函的不同对象、签发提单的港口、签发提单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四种情况,对海运保函的不同种类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然后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析了海运保函存在的原因,从主观上看,海运保函对其双方当事人有着很强的诱惑力,从客观上看,海运保函加速了贸易中货物的流通。目前海运保函存在的问题是海运保函的使用使提单的可靠性大为降低,动摇了目前贸易体系的基础,扰乱了贸易和航运的正常秩序,还在一定程度上为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最后,先从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承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承运人与第三方的关系分析了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然后从合同的定义和法律特征分析了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接着还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方面分析了海运保函的性质,最后得出结论: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是:海运保函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第二部分“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首先分析了海运保函效力状态的立法现状,理论之争有商务欺诈说和有效行为说,商务欺诈说认为海运保函是海运保函提供者和海运保函接受者双方的欺诈行为,应认定无效,有效行为说认为海运保函是配合金融实务的商业行为,应认定有效。国际立法是这样的:英美判例法、德国、日本和国际上的传统观点是否定海运保函效力的,法国1968年的立法区分了善意海运保函和恶意海运保函,《汉堡规则》原则上承认海运保函效力。通过“柳林海”轮凭借海运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案和“华讯”轮无单放货案可以看出,中国是通过实践来确定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运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认为善意的海运保函有效,恶意的海运保函无效。接着对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出具的海运保函、为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顺签提单而出具的海运保函、为提货而出具的海运保函、为转换提单而出具的海运保函、为更改提单内容、货物更改航线、货物超重而签发的海运保函、善意海运保函和恶意海运保函等几种典型的海运保函的效力状态——进行了分析。海运保函的效力范围分为海运保函对人的效力和海运保函的时间效力。海运保函不能对抗包括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汉堡规则》、法国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都有相同的规定。这是海运保函对人的效力。海运保函的时间效力是指有效海运保函何时生效。通过汕头外代诉汕头果蔬公司等海运保函提货纠纷案案例,分析了海运保函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第三部分“海运保函存在的主要矛盾及解决矛盾的主要构想”,海运保函存在的主要矛盾是海运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国内没有立法,只有最高院的批复,以至于其性质不明确,法律效力不高。解决矛盾的基本构想:第一,通过立法确立海运保函在特定情况下的性质及其效力,建议在我国的《海商法》中确定海运保函地位、海运保函效力及效力范围;第二,明确海运保函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完善海运保函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中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对装船货物进行检验,尽快发展我国的EDI技术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同时,保函提供者起草海运保函及保函接收者审查海运保函时应注意海运保函存在的问题,各海运保函关系人在海运实务中要充分考虑海运保函存在的问题。 以上完成了对海运保函各方面的分析,最后一部分是结束语。海运保函的产生和广泛使用有其特定的原因。海运保函各方当事人都可以从善意海运保函中获得较大利益而承担较小的风险或损失,海运保函的积极作用也正是在于对国际贸易速度的提高,加快资金的融通,使物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然而海运保函也破坏了原有国际贸易的各种安全措施,尤其难以摆脱欺诈的阴影,使提单等重要单据的信用降低,直接损害了贸易信用的基础,后果十分严重。所以,绝对的肯定或否定海运保函都是不正确的。在区分善意海运保函和恶意海运保函的基础上,寻求海运保函问题的解决途径,最好的办法在于对于不同种类的海运保函进行具体分析,同时,在实务中,海运保函各关系人在起草海运保函时要注意其内容的准确性,在具体运作中,采取各种措施充分保护己方利益。最终解决海运保函问题,取决于国际、国内的立法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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