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司法判决的公众认同
【6h】

司法判决的公众认同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1认同的价值蕴含

1.1认同之于法正义

1.2认同之于法秩序

1.3认同之于法权威

1.4认同之于法实现

2 从许霆案引出问题的缘起

2.1构成盗窃罪

2.2 ATM为金融机构

2.3构成“金额特别巨大”

2.4司法判决与公众认同

3 司法判决与公众认同的现状

3.1法律自身正当性的缺失,使判决缺乏公众认同的社会基础

3.1.1立法上的价值冲突

3.1.2审判方式改革产生的诉讼观念的冲突

3.2公民缺乏法律信仰

3.2.1公众法律素质不高

3.2.2缺乏法律信任与依赖

3.2.3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4 现代公众认同缺失的原因分析

4.1现代法治观念认同与传统法律认同之间的矛盾

4.2法律的至上性要求与法律信仰缺失之间的矛盾

5 理论探析: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

5.1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关系

5.1.1司法职业化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5.1.2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的辩证关系

5.2我国司法职业化之局限

6 结语

6.1司法职业化在价值取向上应该关注判决的社会价值面向,实现司法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

6.2在制度设计上,防止法官职业封闭,实现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统一

6.3在职能发挥上,强调法官的责任意识,实现司法判断与司法良知的统一

致 谢

参考文献

附 录

展开▼

摘要

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一种社会现象。法律的存在自然也是以人类生活的世界为前提和界限的,但是由于受社会分工和法律知识专门化的影响,司法判决逐渐呈现出主体的精英化和过程的程序化的理性化趋势,司法系统内部的自我逻辑已经独立于作为法律初始来源的生活世界的逻辑,无论是作为职业语言的法言法语,还是司法职业者群体独特的思维方式、推理技巧及解释方法,都开始与生活世界的行事方式和价值观念相脱离。所以从许霆案中可以看出,绝对遵循法律条文做出的判决,往往与生活世界中的人民群众的认识有着巨大的隔膜。笔者认为公众认同与司法判决的这种不协调主要来自于我国立法本身的问题和公民法律意识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移植缺乏传统文化的根基,与我国几千年来的价值观相悖,机械化的立法与司法,难以被社会公众认同。另一方面,我国公民法律素质不高,缺乏法律信仰,也影响了司法判决的公众认同。司法腐败,封建法律意识的残留,让公众怀疑,误解,漠视法律。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众认同的情感之间的关系正好体现了当下中国法治改革进程中的矛盾,即职业化道路与民主化道路的抉择问题。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是从两个不同角度观察司法的结果,可以说是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这两种价值的追求。虽然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是我国法官队伍改革的主要思路,但是我国具体国情决定了这样的改革会对公众的法律认同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解决司法判决的公众认同的这一困境,需要辩证的理解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之间的关系,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使得判决更加接近大众情感,也使大众法律素质提升。本文意在通过具体案例为进路,从中国传统文化入手分析司法判决的公众认同问题。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