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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基于违约救济理论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不完全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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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1 绪 论

2 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概念及特点

3 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不完全性

4 违约救济对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不完全性的弥补

5 对完善我国《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违约救济方式的建议

6 结 论

致 谢

参考文献

附录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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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被认为是通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合作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模式,它是双方在一个长期的、外部环境非常复杂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行为。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要完全预测各种可能情况、事先规定每种情况下政府和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是做不到的。只说明在可以预知的情况下双方的行为,对不可预知的情况,规定一些总的原则和程序,合约双方同意在出现未预知的情况时进行谈判和协调。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不完全性带来的关键问题是引发“敲竹杠”问题的发生,导致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投资效率的不足。
   在特许权协议中,政府通常会做出某些优惠和便利方面的承诺,以鼓励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从动态的角度看,尽管长期承诺有利于激励合约的实施,但由于承诺缺失,政府可以利用其强势地位,不断修改合约,对私人投资者采取勒紧的刺激方式;出于对政府不信守合约中承诺的担心,考虑到不完全合约后再谈判的能力,私人投资者很可能会降低专用性投资水平,有效率的投资水平将不会发生,从而影响了双方的利益,违背双方的初衷,不利于社会福利的提高。
   合约通常是通过违约救济条款来约束合约双方的。用合约中规定的违约救济来替代合约中的或然条款,可以弥补合约的不完全性。违约救济作为显性合约条款的隐性替代,可以通过正确的激励,使合约双方做出正确的履约违约决策和信任投资决策。使得双方在没有签订完全合约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为能够与完全合约条件下的行为接近甚至一致,实现帕累托最优。基于违约救济理论的研究途径为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作效率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该论文对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作为行政合同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应该从行政和合约两方面进行救济的观点,并重点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以违约救济对履约违约决策和信任投资决策的影响为比较依据,以帕累托效率为比较标准,对违约金、实际履行和违约损害赔偿这三种基本的合约违约救济方式的效率进行了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政府承诺缺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制度可以同时实现效率违约和最优信任投资,使投资者做出最优的投资水平,提高投资效率的观点。最后,该论文将分析的结论用于考察我国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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