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立法游说制度研究
【6h】

立法游说制度研究

代理获取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社会分工与合作化的程度越来越高,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的分工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这种新的共同利益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的出现和发展,集团成为整合分化后的社会主体的重要组织结构形式。社会在分化的同时,社会的组织性和自治程度也随之增强,形成更多的利益形态;另一方面,民主制度不断扩张,为市场主体在利益上结盟,并形成利益集团提供了条件。基于相同利益的追求,促成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现实结果,这种结果便出现了所谓的利益集团。不同的利益集团在社会中所处的利益地位不同,各个利益集团竞相争取自身的权利,利用各种资源对行政和立法部门进行游说,必然带来法律上的博弈。它们将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一个正常的渠道反映到立法过程中,这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同时也反应了利益之间的交织,集团为了实现和保障自身利益,对立法者进行游说,通过立法者的投票将自身意志转化为政府意志。利益集团在游说过程中,不同的利益被整合和表达,众多个体的参与扩大了政治民主,加强了人民对国家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公民与立法者之间的对话与互动,加快公民社会成熟发展的脚步。游说是西方民主政治的润滑剂,利益集团的存在是公众参与立法活动最重要的途径之一,游说在立法、行政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协调作用。
   本文通过对立法游说主体--利益集团着手,针对现实存在的利益集团活动,利益之间的博弈,基于理论的探讨,试分析利益集团的本质和厘清相关概念,了解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功能,进而了解在政治决策过程中,游说活动发挥出的影响力。通过分析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对立法的正面及负面影响,以明确游说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在制度不健全的体制下,“立法游说”往往容易导致“立法腐败”的发生。游说立法的理念是“阳光法律”,而游说法在所有阳光法案中的立法难度是最高的,全世界也只有美国、加拿大和我国台湾地区有相关立法。建立立法游说制度意在让每一个游说行为都暴露在“阳光”之下,由公众自行审视其游说方式的对与错;目的是既对特殊利益集团的政治行动有所约束,让民众知道政客信息和礼物的来源,同时保护社会各层面表达意见、表达诉求的权利。由于各个地方发展情况不同,民主化程度也有所不同,所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利益集团的水平也有很大差异。台湾地区的游说法主要是参考美国相关规范进行设计,二者的制度之间存在较高的比较研究意义。本研究主要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游说的立法和施行经验,探究两个地区游说文化与游说规范的差异,以及游说制度的实施产生的正负面影响,进而从整体把握立法游说制度在不同政治体制下的共性与差别,分析立法游说制度存在的价值。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