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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解释——社会共识在社会转型期的司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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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司法在适用中也凸显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为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原有刑事司法的价值观与新的社会矛盾解决理念产生了矛盾。刑事司法作为刑法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肩负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经济秩序、经济补偿、补偿安抚、教化改造等功能。但是,由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立法体系本身存在的滞后性和固有的司法理念,近年来刑事司法问题不断涌现,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实务界和学术界不断进行探索创新。立足于社会转型期这一我国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以“常识、常理、常情”的视角,分析现实问题,解决社会矛盾,剖析“三常理论”在社会转型期中体现出的重要价值。
   本文对社会转型期刑事司法价值观进行了初步的系统性研究,从社会转型定义的阐释到刑法功能的介绍,然后分析传统刑事司法价值观中存在的缺陷,最后论证以社会共识为基础的刑事司法价值观的优势。文中对传统刑事司法价值观中的弊端进行了分析,并根据这一问题出现的历史背景以及理论基础,社会发展沿革中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内近几年发生的影响较大,社会反响激烈的冤假错案,实例分析进行论证说明,提出了传统刑事司法价值观的不足,为后文叙述社会共识的优势奠定了基础。在分析传统刑事司法价值观时,将实证主义在当代法律适用过程中暴露的缺点进行了分析,并对实证主义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对传统三段论进行解释,即视相关刑法条文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定罪量刑得出结论的司法观,在刑事司法人员将案件的处理通过简单的运用三段论进行案件审理,极易诱发错案的发生,通过具体案例进行阐释说明;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法官机械、僵化的运用此原则,导致该原则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使法律脱离人民群众,造成法律判决与人民群众的认知脱节,没有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对以上典型观点的分析,指出在社会转型期,在人民群众价值观念、社会意识发生转变的同时,固守上述刑事司法观念对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不利影响。在对传统司法观念进行分析后,文章对社会共识即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的刑事司法价值观念进行了分析与初步研究。将常识常理常情进行概念描述,确定基本含义,对其内涵进行解读。并且对常识常理常情在刑事司法中的价值分成四部分进行解读,从四个方面切入进行具体阐释。在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的当代社会,反映民生,代表民情,体现民意的法律审判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消除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体现司法民主制度,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陪审员将体现常识常理常情的社会共识贯穿到陪审过程,影响作用于法官的专业思维,两者优势互补,使案件的判决更加合情合理。本文通过将两种司法价值观进行分析,指出缺点与不足,优点与长处,体现社会共识在社会转型中司法价值。
   文章总体包括四个部分,首先对社会转型的概念进行了厘定,通过概念描述,举例分析,特征分析,将社会转型以及社会转型为什么带动刑事司法价值观念的变化进行的论证。第二部分是刑法的社会功能,包括刑法功能的阐释,和现阶段发生的与刑法功能背道而驰的刑法案件的处理。第三部分固有刑事司法的缺陷,具体有刑事司法缺陷的表现,通过案件的分析指出固守以往的法律价值观引起的一系列问题,针对出现的问题,我国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进行的应对以及效果。第四部分是常识常理常情在刑事司法中的价值解读,这一部分包括常识常理常情有利于正确解读现有刑罚体系,有利于克服冤假错案,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维护人民合法利益,并且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另一角度阐释社会共识在社会转型期的司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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