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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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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口密度越来越大,高层建筑物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建筑。随着高层建筑物成为现实,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等行为也屡见不鲜,尤其还可能构成侵权。其中,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由于其侵权主体不明,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举证困难,此类案件的不同判决也带来了较为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值得庆幸的是,2010年7月1日,我国《侵权责任法》正式生效,其中的第87条对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类似案件变得有法可依。但是,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以及对类似案件的研究,理论界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也展开了大讨论。基于此,本文以深圳好来居案为例,通过对案件涉及的焦点问题分析,对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开展深入研究,结合《侵权责任法》第87条,弘扬其立法意义,揭示其中不足,对将来的理论完善和司法适用提出建议,以期能对以后解决类似案件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深圳好来居高空抛物案概述。通过介绍深圳好来居高空抛物案的案情,分析案件涉及的两个焦点问题,即归责原则的选择和责任主体的选择,为下文的研究分析做好铺垫。
  第二部分: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本体的特殊性。通过分析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与建筑物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揭示其特殊性质,为下文归责原则的分析和责任主体的选择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分析。从介绍我国侵权行为的立法现状,到分析我国理论界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类型的争论,得出我国建立“二元”归责原则体系的正确性,并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的归责原则,得出结论,认为它游离于“二元”归责体系之外。
  第四部分: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责任主体的选择。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指出业主在作为责任主体时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以及在程序上需要注意的问题,同时分析了物业管理公司增列为责任主体的合理性。
  第五部分: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的完善。通过分析提出了完善类似案件的法律救济的几点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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