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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惩贪肃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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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1]治吏不治民,并非不治民,而是通过治吏来达到治民的目的。因此官吏管理自古就是君主治国的重要内容,而对官员贪污贿赂的预防和惩治亦是官吏管理的重要内容。从法制层面来说,惩贪肃贿的法律规范一直都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主要条文之一。
  本文以贪污贿赂犯罪为重点,以《大清律例》惩贪肃贿法律条文为研究对象,研究清代惩贪肃贿的法律问题。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论述研究《大清律例》惩贪肃贿法律制度的意义及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以御制序文为切入点,从清前期顺康雍乾四代君主的治吏惩贪思想为主要内容,简要地分析《大清律例》所体现的惩贪思想;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大清律例》惩贪肃贿法律条文的分类以及惩贪肃贿立法的特点;第四部分分析《大清律例》惩贪肃贿法律条文的法律实效,以此剖析《大清律例》失效的原因。第五部分是简要结语,结合当代中国的反腐倡廉,总结《大清律例》惩贪肃贿立法的经验教训以及从中得到的启示。
  《大清律例》集中国封建立法之大成,其惩贪肃贿的法律规范亦是整个中国古代惩贪肃贿法制的缩影。完善的惩贪肃贿法律规定为“康乾盛世”的出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大清律例》惩贪肃贿的法律规范在继承“以法治吏、以德治吏”等传统吏治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官吏贪污受贿的惩治力度,体现“重典治吏”的惩贪思想。然而,君权至上的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决定了贪污受贿犯罪的不可根除性和打击贪污受贿的不彻底性,捐纳与恩荫削弱了科举选拔人才的功能。清朝实行的薄俸制度与当时社会“富贵合一”的文化传统相矛盾,加剧了贪腐的恶化。贪污不断、贿赂公行也成了封建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但就法制层面来看,《大清律例》惩贪肃贿的法律规定仍有值得我们借鉴和反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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