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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厘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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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 言

2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分析

2.1 缔约过失责任

2.2 损害赔偿范围与数额的确定问题

2.3损害赔偿范围厘定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特殊价值

3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厘定

3.1 损害赔偿范围厘定的考量因素

3.2 损害赔偿范围涵括的利益类型

3.3 损害赔偿范围涵盖的具体范围

4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厘定的限制

4.1 损害赔偿范围限制的三性分析

4.2 损害赔偿范围限制的核心原则

4.3 限制原则下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厘定

5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厘定问题的审视

5.1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厘定的现行规定

5.2 现行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厘定中存在的问题

5.3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厘定问题的对策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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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民事责任形式制度的重要一部分,但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是什么,何种权利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各类型权利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如何厘定,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难题。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具体讨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之损害赔偿范围的厘定。
  本文首先介绍了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理论,其中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础问题研究。在尊重四要件构成基础上,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接触或磋商之时,二者之间产生了以信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定债务关系,而一方未尽诚实、保护等义务,从而使得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缔约过失方应当赔偿相对方因此所产生损害的责任。
  其次,本文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厘定规则,这是本文的核心问题,也是构成文章之主体部分。笔者得出,无论是信赖利益亦是固有利益都须纳入缔约过失责任保护范畴,其中信赖利益是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之和,固有利益则包括人身权益、有形财产利益及无形财产利益。损害赔偿范围较广,亦须进行相关限制。在遵循过失相抵、损益相抵等原则的基础上,一般认为信赖利益的赔偿应以履行利益为限,但针对侵权型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及人身损害,要以弥补实际损失为例外。
  最后,本文在总结我国立法及司法实务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厘定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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