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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研究——以台湾都市更新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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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 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3.研究方法

1.4研究内容和创新之处

2 都市更新概述

2.1都市更新及相关概念厘清

2.2为何都市更新:社会背景动因

2.3 都市更新的主要模式

3 台湾地区都市更新制度及实践

3.1台湾地区都市更新制度及实施流程

3.2台湾地区都市更新实践发展演化

3.3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的制度亮点归纳

4“文林苑案”引发的全面反思

4.1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反思

4.2都市更新之正当行政程序反思

5公私协力都市更新制度之完善构想

5.1都市更新启动的公共利益考量

5.2都市更新实施之正当程序构建

5.3构建分级式民众合意制度

6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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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是城市化进程的助推器,但长期的超负荷运转却又加快了城市走向衰落的步伐,在环境、硬件和设施等方面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节奏,严重与市民的适居需求脱节,与之伴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似乎已经成为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城市发展进程中的“通病”。都市更新在这样的背景中应运而生,为着力解决各国各地区的城区老化、环境破败、人口超负荷和治安隐患等问题作出不容忽视的贡献。各国(地区)的城市化路径不同,所凸显的城市问题不同,所采取的都市更新制度和模式也不尽相同。我国台湾地区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制度以独特的理念和模式,在都市更新事业上取得显著的成绩,研究和分析台湾地区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对于完善我国大陆地区在旧城改造(或城市更新)方面的相关制度和实践操作有所助益。
  台湾地区的都市更新大致经历了“政府”主动办理时期、鼓励民间投资办理时期和公私合作投资办理时期三个阶段的发展,形成目前以《都市更新条例》及相关子法为指导的“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模式。经分析梳理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实践操作,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模式大致按照“政府”划定阶段、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拟定阶段和都市更新的执行阶段进行,在对制度和流程介绍的基础上,归纳出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模式所具有的合作行政下的立法理念、自我规制行政的运用、协商规制制度的体现、诱因机制的设计等制度亮点。
  鉴于“释字第709号解释”引起台湾地区法律学界对都市更新话题的热烈探讨,不仅对台湾地区行政法领域的立法、执行具有非凡的意义和价值,而且对于行政程序的完善和构建也产生广泛的余波效应,本文系对台湾地区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的制度和模式进行研究和探讨,自然无法绕开“声名在外”的士林“文林苑”事件和影响广泛的“释字第709号解释”。文章后两部分突出着墨,在综合台湾地区学界关于都市更新制度和模式的争议及讨论的基础上,分析台湾地区公私协力型都市更新存在的公共利益考量不足以及送达程序欠缺、听证“裁量权”滥用、信息公开不完善等正当行政程序瑕疵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思考,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构建和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大陆地区的都市更新制度完善和规范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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