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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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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第一部分 概述

一、植物品种权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植物品种权的概念

(二)植物品种权保护对象的范围及认定标准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缘起及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缘起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

第二部分 我国法律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评析

一、《中化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出合的背景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一)相关概念

(二)植物品种权的内容

(三)简要评析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在我国的实施状况

(一)积极效应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立法选择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91年文本的形成及影响

(二)英、美等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三)《公约》1978年文本与1991年文本的主要区别

二、我国的立法选择

(一)加入91年言语本的利弊分析

(二)加入91年文本必要性及对策建议

(三)应对措施及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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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通过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方式,保证培育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新品种拥有排他的独占权。1997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4月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公约1978年文本<'①>,经过7年的实施与发展,目前已初步开乡成了比较完整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步伐却更快更大,UPOV公约1991年文本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提出.了挑战,发达国家给我们施加了很大的压力。为了对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给予肯定,有意促进我国加入UPOV1991年文本公约,更加有效地保护育种者利益,也为了我国种业的发展,加强国际交流,本论文梳理了当前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一些理论与实践成果,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笔者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itonal Union for Protection of New Plant Varieties,UPOV)所制定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New Plant Varieties)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为背景,探讨了我国在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状况以及对我国农业所造成的影响,从而阐明了我国植物品种权目前的保护现状。同时分析比较了78年文本和91年文本的异同,讨论了在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及发展趋势并进而就我国所应采取的法律和政策选择给出建议。 文章包括引言,正文和结束语,其中正文分为三个部分。 引言重点介绍了文章的写作背景,阐述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并且探讨了目前植物新品种研究的热点问题。论述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写作意义以及比较新颖的观点,从而为全文的叙述展开铺垫。 第一部分概述,主要研究植物品种权的基本理论。首先,在阐述植物新品种的生物学概念和法律含义的基础上,界定植物新品种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概念,并且论述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含义,即为符合法律意义的新的植物品种提供保护,从而保障育种者的权利;接着,在上述植物新品种概念的基础上,根据产生植物方式的不同,界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象的范围,逐个分析有性繁殖的植物、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发现的野生值物、转基因植物各自的特点及受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为了更好的在实际操作中鉴定植物新品种,介绍并评析了当前国际上使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认定标准——植物品种登录和DUS测试体系,在评定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时,采用DUS测试体系,能比较准确的加以认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积极申请品种国际登录,以获得更多的品种认定权,这样有利于鼓励育种者培育新的植物品种,从而促进我国种业的发展。其次讨论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经济的作用即新品种保护的意义:第一激发育种者的育种欲望,增加优良品种的总体数量,第二有效地推动了育种行业的市场化,促进种苗的推广,第三给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提供了一个法律的框架,促进了国际种业的发展。最后介绍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从知识产权的本质入手,探讨了从不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到各国争先提供保护,再到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统一标准保护的进程及法理依据。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的评析。首先介绍了我国《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对一些重点概念作了廓清,并作了简要评析。我国的规定达到了公约78年文本的要求但与91年文本的规定存在差距。接着分析研究了《条例》实施后对我国种业的积极效应以及当前我国植物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积极效应主要体现在提高了农产品竞争力,推动和规范了种子产业的市场化,促进了农业科技创新等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制度建设需要加强和制度效应发挥欠缺两个方面。 第三部分是本论文的核心,又分成两个小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小部分结合国内外的已有研究成果介绍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并论述了其发展趋势。重点是例证分析了英、美两个主要的欧洲大国及日、韩两个主要亚洲国家的保护现状并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78年文本和91年文本作了比较分析。因此得出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一样正在走向国际化,《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91年文本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大势所趋。接着第二小部分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态势及应当采取的对策。笔者通过当前云南花卉种业的发展及对我国现今品种权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总结得出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必须尽快与国际接轨即加入91年文本,充分分享知识产权制度全球化带来的好处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应对国际竞争及发展我国种业,提升我国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给出了充分利用加入UPOV 1991年文本的过渡期,做好必要的条件准备,加快建设国际先进的中国种子科技自主创新体系及实施种子科技价值链管理创新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强大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种子科技产业集群的合理化建议。 结束语简要总括了全文,概述了本文观点并进一步强调了作者对我国植物品种权保护的建议;创造条件及早加入国际公约91年文本,提升我国的品种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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