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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可靠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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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第一部分 鉴定结论认证的基础理论

一、 鉴定人的意见值得信任吗?

(一) “经验还原论”认为只有我们拥有他人的证据是充分可靠之时,才能相信他人的知识

(二)“基础主义”认为陈述具有与知觉和经验同样的原初地位,不必将其还原为知觉和经验

二、 法官为何需要对鉴定结论进行认证?

(一) 鉴定人与法官角色的区别

(二) 鉴定结论对法官是否具有约束力?

第二部分 法官认证鉴定结论之比较

一、 英美国家法官对专家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 裁量权滥用规则(abuse of discretion)

(二) Frye规则

(三) Daubert规则

(四) 必要性原则

二、 我国法官对专家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 法官对鉴定人的审查

(二) 法官对案件中专门问题的审查

(三) 对鉴定程序的审查

(四) 通过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相互参究进行审查

第三部分 提高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一、 加强制度建设,是保障鉴定结论可靠性的有力措施

(一) 宏观上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二) 微观上逐步统一各行各业的技术标准

二、 鉴定人应警惕认知偏见以提高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一) 观察者效应与鉴定人偏见

(二) 对鉴定人认知偏见的控制

三、 主体上完善鉴定人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鉴定结论的中立性

(一) 在责任主体上应由机构责任向鉴定人个人责任转变

(二) 在责任性质上应由契约责任、侵权责任为主向以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为主转变

(三)在完善鉴定人民事责任的同时,为了减轻鉴定人的执业风险,建立鉴定人执业保险或执业互济制度

四、 规范鉴定结论制作

(一) 完备鉴定结论的生成过程

(二) 真实反映具体的鉴定活动过程

(三) 客观体现鉴定结论的分析过程

(四) 规范鉴定的用语

(五) 不同意见鉴定结论的制作

五、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 明确鉴定人不出庭对鉴定证据产生的不利后果

(二) 建立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保障措施

(三) 重视鉴定人出庭能力培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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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诉讼实践中鉴定结论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充分发挥案件中其他一些证据的证明力和对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认证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双方提供的或者自行聘请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活动。作为诉讼证明的最后一个环节,认证直接决定了鉴定结论是否能够被采纳,能够在何种程度上被采纳,因此,“认证是非常严肃又十分重要的诉讼环节,认证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是否正确。”由于法律文化和诉讼体制上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较为发达,具备完整的认证规则体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较少,也不成体系。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鉴定结论认证规则的专门规定,在一些法律条文的规定中虽然也涉及到了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较为原则、粗疏,不能有效地规范法官的认证行为,也不能体现现代诉讼的公正、效率价值,因此,借鉴国外证据立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完善的鉴定结论认证规则体系,进而指引鉴定人出具科学、可靠的鉴定结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部分,鉴定结论基础理论的探究。文章从认识论的角度提出“鉴定人的意见值得信任吗?”“法官为何需要对鉴定结论进行认证?”两个根本性的认知问题,在权衡“经验还原论”、“基础主义”两者利弊和比对法官与鉴定人角色差异的前提下,为鉴定结论的认证寻求合理的理论基础,并给鉴定结论以科学的证据学定位。 第二部分,法官认证鉴定结论的比较。鉴定结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专家证言,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一般都把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英美法系国家不仅关注专家证人的资格,而且关注使用专家证人的必要性,重视专家证言形成过程的科学性。在影响专家证言可采性的各个因素中,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制定法与判例形成了若干具体规则,如裁量权滥用规则、Frye规则、Daubert规则、使用专家证人必要性原则等法定证据规则。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采取自由心证,以开放的姿态在判断证据方面给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官对鉴定人的审查机制,主要集中在对案件中专门问题、鉴定程序的审查,以及通过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相互关系进行审查等方面,为第三部分就如何提高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论述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提高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从研究法官认证鉴定结论的角度出发,从而分析什么样的鉴定结论有利于法官公正、客观、科学地作出判断,站在法官的角度就鉴定结论的认证进行逆向思维,剖析我国现行鉴定体制的缺陷及成因,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规范的先进经验,就规范和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活动提出构建统一的司法鉴定体系,建立统一科学的司法鉴定标准,预防鉴定人认知偏见,完善鉴定人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鉴定结论制作以及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以提高鉴定结论的可靠性等具有借鉴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从而最终回到司法鉴定的基点,这是本文的最终目的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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