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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研究——基于TRIPS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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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律范式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基本维度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历史嬗变

第三节 TRIPS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转换

第二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人权价值取向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人权属性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基本人权保障价值追求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基本人权保障价值的实现

第三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宏观战略选择

第一节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战略选择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国家战略选择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地区战略选择

第四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制度建构

第一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主体制度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程序制度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实体制度

第四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文书制度

第五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实践操作

第一节 中国专利法律范式的实践

第二节 中国商标法律范式的实践

第三节 中国版权法律范式的实践

第四节 中国商业秘密法律范式的实践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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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TRIPS的新视角下,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范式面临着种种挑战和危机,急需通过范式的转换来满足各方面日益增长的不同诉求。一般来说,任何法律范式都具有“四个主要层面”,即以远景使命追求为主的“终极价值层面”、以路径选择为主的“宏观战略层面”、以目标实现为主的“法律制度层面”和以事务工作为主的“实践操作层面”。首先,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要在形而上的价值层面实现对基本人权保障的追求;其次,要在国家和地区宏观战略层面作出正确的选择;第三,要在法律的中观制度层面重新建构;最后,要在微观实践操作层面对突出的现实问题作出回应。通过上述路径和方法,可以充分促进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新旧更替。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着重分析了知识产权法律范式。首先,对范式(Paradigm)的由来、含义、特点、类型、本质、外用等内涵和外延进行了阐释,并在此基础上对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内容和发展轨迹等作了进一步探讨。其次,对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嬗变从历史维度进行了考察,具体分析了世界知识产权法律范式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演进。其中,TRIPS使知识产权从传统的科技文化领域登上了国际贸易的舞台,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的关系空前紧密,既体现了国际贸易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发展,又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是当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且具有很强制约力的国际公约。最后,对TRIPS视角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从建构维度进行了考察,并提出现实的选择不是抛弃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范式,而是要借鉴TRIPS法律范式的视角,并超越TRIPS法律范式的思维,然后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新的法律范式,即知识必须产权化,产权必须制度化,制度必须法律化,法律必须范式化。同时,着重指出,在TRIPS的新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应该建构起知识产权人权理论、知识产权战略理论、知识产权制度理论和知识产权实践理论等基本理论,树立起知识产权人权观、知识产权战略观、知识产权制度观和知识产权实践观等共同观念,并引入法律自然主义、法律比较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等研究方法,从而形成具有TRIPS时代特色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
  第二章着重分析了TRIPS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人权价值取向。首先,对人权的含义、特征、演变、类型、与权利的关系等内涵和外延进行了阐释,并认为知识产权不仅是人权,而且是基本人权——人权中的人权。其次,从知识产权的基本人权属性、世界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发展轨迹和宪法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等角度,论证了TRIPS视角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应该把基本人权保障作为基本价值追求之一,并分析了其历史和现实基础。第三,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与基本人权保障价值的实践进行了探讨,分别阐述了TRIPS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平行进口、中国专利法律范式中的公知技术抗辩、商标法律范式中的合理使用、版权法律范式中的法定许可、商业秘密法律范式中的竞业禁止等与基本人权保障的关系。
  第三章着重分析了TRIPS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宏观战略选择。以我国和重庆构建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切入点,对我国知识产权国情进行了考量,对重庆知识产权资产进行了盘点,并以世界为主要坐标参照系对我国作出了战略定位,以全国和西部为主要坐标参照系对重庆作出了战略定位,设计了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还以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人才培养为主线进行了系统构建。在知识产权创造战略方面,政府要以市场和政策为导向,建立起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自主创新的原创性机制,重点是促进大学及企业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创造,改变“有制造无创造、有创造无产权”的状况,实现从“中国仿造”、“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战略转型。在知识产权运用战略方面,政府要促进更多的自主创新成果实现知识产权化、产品化和产业化,改变“有产权无应用”的状况,使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方面,政府要坚决打击“盗版”、“假冒”等各种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在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方面,政府应该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集中统一行使,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考核各省市自治区、各级领导的内容,将知识产权检索咨询作为重要依据纳入重大产业化项目决策程序,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在知识产权人才战略方面,政府应该充分发挥我国高校集中、科研院所密集的优势,以培养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的自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加大对知识产权代理、运用、保护、管理人才的培养,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人才的良好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四章着重分析了TRIPS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中观制度建构。首先,分析了TRIPS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主体制度建构问题。改革中国现有知识产权执法内设机构和执法组织的设置,为TRIPS视角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是构建与TRIPS相适应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根本问题,而提高中国现有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的素质,为TRIPS视角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是构建与TRIPS相适应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关键问题。其次,分析了TRIPS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程序制度建构问题。改革中国现有知识产权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的设计,为TRIPS视角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提供程序保障,是构建与TRIPS相适应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重要问题。第三,分析了TRIPS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实体制度建构问题。整合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为TRIPS视角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提供统一的适用依据和正确的适用规则,是构建与TRIPS相适应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核心问题。最后,分析了TRIPS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文书制度建构问题。改革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文书,为TRIPS视角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提供规范的文书样式,是构建与TRIPS相适应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五章着重分析了TRIPS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微观实践操作。在过渡期之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已经与TRIPS协议相符,需要解决的主要就是法律的实施问题。因此,对TRIPS视角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进行微观实践操作层面的考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TRIPS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的微观实践操作层面考察,更多地依赖于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实在法”的理解,而“实在法”主要属于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研究范畴。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的意思是客观的,只能从实在的法律规定中引出。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研究的方法运用不够,是20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存在的主要不足之一。从判例中阐释、检验法律的适用,发现蕴含在个案之中的法律原则,可以达到对法律具体而微的认识,亦有利于构建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法学体系。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领域,英美法的理念远较大陆法的影响大,这更加要求在这些领域注重实证研究。但我国学者目前对这一方法的运用还很不够,极少反映当今审判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在专题研究中也多以学术论著为研究资料,忽略案例的运用,案例研究只起到了辅助教学的作用。郑成思先生也说,“纯理论的专著往往呈现出灰色,而以生动的实例去支持自己的理论,就会使专著映出绿色。”因此,笔者从法律实证主义方法论的视角,结合自己裁判的一些典型案例,对TRIPS时代的中国专利法律范式、商标法律范式、版权法律范式、商业秘密法律范式、物权与知识产权法律范式相互交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范式等进行了“实然”的考察,以期在实践层面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获得准确而深入的理解。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并对未来进行了展望。TRIPS新视角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范式在形而上的价值层面对基本人权保障的追求,在国家和地区宏观战略层面的选择,在法律的中观制度层面的构建,在微观实践操作层面对突出现实问题的回应,将成为TRIPS乃至WTO法律范式海洋中的“鲶鱼”(管理学上“鲶鱼效应”的“鲶鱼”)或者说类似于第一块最先倒下的“多米诺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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