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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框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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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概述

(一) 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概念

(二) 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历程

(三) 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

二、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现状

(一) 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取得的成果

(二) 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面临的问题

三、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意义及构建合作框架的必要性

(一) 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意义

(二) 构建合作框架的必要性

四、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框架的构建

(一) 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 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的实施

(三) 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争端的解决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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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澜沧江-湄公河是亚洲唯一的一河跨六国的国际河流,有“东方多瑙河”之称。从1992年亚洲开发银行主导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算起,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已经经历了16年的合作历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也面临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有经济上的,有政治上的,也有制度上的,尤其是法制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入开展。本文从宏观的层面讨论了次区域经济合作框架的构建,其中,对法制框架的构建进行了重点阐述。全文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概述首先,阐述了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概念。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是指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由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围绕着商品和资本、技术、人员、资源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组合而展开的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其次,对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历程作了简要叙述。接下来介绍了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四种合作机制:一是亚洲开发银行牵头的由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六国参加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该合作机制的主要目标是改善次区域的基础设施,扩大次区域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二是由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四国参加,中国、缅甸为对话国的“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机制。其宗旨是根据国际法,对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及其他相关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进行相应的管理。三是由东盟主导的,由东南亚10国和我国参加的“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机制。该合作机制旨在提高湄公河流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经济伙伴关系,加强东盟与湄公河流域各国的经济联系,以加快东南亚地区的发展。四是由中、老、缅、泰四国政府主导的、在四国毗邻地区开展经济合作的“黄金四角”合作机制。该合作机制的宗旨是建设中国西南通向中南半岛的水、陆通道和“经济走廊”,实现两大市场对接,促进小区域的经济发展。
  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了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现状该部分从交通能源领域、农业领域、人力资源领域、旅游领域、环境领域、禁毒领域、贸易与投资领域、卫生领域这八个领域对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取得的成果进行了介绍。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比如澜沧江-湄公河各国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各异,市场经济不发达;次区域的贸易体制还不完善,贸易、投资的便利化和信息化程度不高;次区域的四种合作机制松散,协调、咨询机制不完善,各合作机制缺乏必要的约束力;周边国家和国际环境对次区域发展有很多不利的影响;次区域各国在构建能动的商务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是在法律和监管框架上仍然存在不足;次区域合作还缺乏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等等许多问题。
  第三部分阐述了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意义以及构建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框架的必要性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顺应了当今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集团化发展的趋势,为区域内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找到了一个新的增长点;有利于整合次区域各国的力量,调动区域内外各方的力量,促进澜沧江-湄公河及其流域地区的有效开发,进而促进区域内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次区域六国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从而保持本区域的和平与稳定,为该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和平、稳定的区域环境;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我国的经济安全环境;有利于促进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边防巩固;有利于促进中国—东盟自由区的建立,并为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东亚自由贸易区乃至东亚共同体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意义重大,但目前次区域多重合作机制并行运作的态势,制约了合作的继续深入。构建一个能协调各合作机制,保证合作正常进行的经济合作框架显得非常必要。首先是各合作机制协调的需要。次区域的四种合作机制在合作的范围、层次、内容上多有重叠,合作机制松散,各合作机制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必要的法律约束力,需要在更高层次上设立一个协调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而有效协调机构的设立,应是在总的合作框架下设立的。其次是次区域经济合作进一步展开的需要。目前,次区域的合作层次是比较低的,次区域的合作很需要一个总的合作框架,包括合作的指导思想,合作的原则,合作的目标,合作的机制,合作的法制框架,争端的解决等内容,从而使合作的进一步展开有章可循,快捷高效。第三是争端解决的需要。任何实体法律规定都需要有相应的程序法来保障其有效实施,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一整套国际贸易规则,还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一系列贸易协议,都需要一个有效的法律机制来保障这些规则、协议的执行。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必须是在次区域有绝对权威的,能约束该地区所有区域合作范围内的事务的机制,而这样一种机制的建立,必须具有宏观性,必须是设立在总的合作框架下的。建立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总体框架,才能解决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
  第四部分详细阐述了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框架的构建,但由于篇幅所限,不能一一讲明,本文重点从法制框架的层面进行了阐述。法制框架的构建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法律体系的完善。该部分主要从国际、区域、双边、国家和地方等层面建立法律体系,为次区域经济合作做出制度化安排。第二步是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的实施。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体系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部分,对不同部分的实施方式会有所不同。接下来笔者谈了对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争端解决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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