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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构成要件及客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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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基问题概述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二)债权人代位权产生的社会根源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社会价值

二、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研究

(一)传统民法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及构成要件

(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及其创新

(三)我国代位权构成要件的特点

(四)我国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的检讨与完善

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客体研究

(一)传统民法对于代位权客体的规定及评述

(二)我国关于代位权客体的规定及评述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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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权保障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在实践中也将在解决“三角债”及优化交易环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我国合同法仅用第73条一个条文作了过于概括的规定,并且与传统代位权理论存在某些冲突,使得该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不同部门、不同法院对该条文的理解不同而操作不统一。由于代位权诉讼是新类型的诉讼,法律条文规定极其有限,所以审判实践中对具体案件行使要件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导致审判结果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代位权制度,值得法律同仁进行深入的必要的探讨。本文重点研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与代位权客体,拟在理论上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约2万字。
  第一部分简要分析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产生的概念、社会根源、性质及其社会价值。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后果直接归属予自己的一项权利;代位权产生的社会根源是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代位权的性质是附一定条件的附属于债权的一种法定权利,兼具管理权性质和形成权性质的特殊权利类型,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代位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兼顾制度公平与社会效益,兼顾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债务人意思自由的尊重,兼顾实体权利的扩张性与诉讼程序的简化性。
  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传统意义上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以及代位权相关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况,着重分析我国代位权的特点、制度性创新及不足之处,对理论和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部分要件进行探讨。《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做了过于笼统的规定,因此审判实践中对具体案件行使要件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导致审判结果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部分针对债权的合法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都已期等三个争议较大的要件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探讨代位权客体。论述了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代位权客体范围。重点分析了我国的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特点,认为我国代位权的客体在形式上似乎具体明确了,而实质上却不然,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十分广泛,扩大代位权客体范围,可十分有效地保障债权,但是过分扩大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会冲击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威胁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所产生的各种合同法制度。同样限制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也会造成与民法其他制度的冲击。所以不应不适当地扩大其范围。因此我国代位权制度是对债权的保障制度,其客体应当局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但并非所有债务人的权利均可以代位行使。最后笔者结合传统民法制度,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民事诉讼权利,代位权及撤消权等债权外的其它权利类型能否作为代位权客体进行了探讨
  本文围绕保全债权这一核心内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运用历史考察、价值分析、法律分析、比较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对代位权的概念、产生的社会根源、性质、社会价值、构成要件、行使客体等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且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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