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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的人文精神发展之比较——兼论中国城市化下法治与人文精神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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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人文精神与法的情结

(一)中西人文精神起源和发展

(二)法与人文精神于社会发展中的互融

二、回归的理性需要走向融合

(一)缺乏“理性”与“个人”的中国传统人文精神

(二)困境引来法的人文精神的融合之路

三、现时代呼唤法的人文精神

(一)城市化中的法治更需要人文精神的灌注

(二)从现时代三个角度看法治人文精神

结 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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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传统人文思想随着商朝覆灭、周朝建立而兴起。西周兴起的这种重民或重人的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经诸子百家发扬光大,形成了内涵深厚的中华人文精神。后世学派秉承先秦理论,将人推向至高的地位。时到明末清初,随着社会经济的巨大转变,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与刚刚萌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崭新的思想,又掀起了一次人文精神思想高潮。此时的“三大家”学说代表的社会思想潮流,为资本主义萌芽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启蒙作用,为社会经济及政治的变革奠定了思想基础。但清朝的闭关锁国政策将这一历史发展进程掐断了。
  无论是精神层面还是制度层面,西方的文明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被发现逐步向前演进,西方人文精神也正是在人的价值的发现过程中形成。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古希腊智者学派从对自然和“神”的研究转向对人和社会的研究。而西方真正的“人的发现”是从文艺复兴运动开始,它的标志是与“神为中心”相抗衡的人文主义的形成。18世纪西方爆发的规模宏大的启蒙运动,是继“文艺复兴”以来的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启蒙运动的成就首先在于它确立了理性主义,其次应是人文精神在此次运动中被具体化、制度化。
  法与人文精神的关系无疑十分紧密。人文精神是本源,法是它的派生之物,任何法的生成总是依赖特定的人文精神的支撑。因此,人文精神也奠定了法治的理性基础。而法不仅最终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而且对人文精神具有“反哺”的意义,催生人文精神的新生。
  西方法的发展无论是理念还是制度都来源于人们对人生意义、价值的认知和关怀。从人的需要出发,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智者们提出了法律正义和平等的要求;苏格拉底创立了理性的法律观;晚年的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的叙述也表明他最终接受了法治。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开始,一些大致类似的有关法律的新观念也出现了。在18世纪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的昭示下,以人本主义为基础的古典自然法受到了人们的青睐。在启蒙运动中崛起的新兴资产阶级,很大程度上接受了古典自然法思想,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一套理性主义的法的观念、价值、原则和制度。他们正是在这些观念和原则的基础上创立了各种法治模式。
  就尊重人格和以人为本而言,中西人文精神存在一定的契合性。先秦儒家追求的礼制秩序是一种非法律维持的文明秩序,以期实现的是一种非强制性手段维持的社会组织方式。这种重视人的内在精神、调节和平衡社会秩序与个人内心欲求的思想理念不可阻挡的灌注到了以后的政治实践当中。特别是在儒家学说被确立为正统思想之后,中国传统的法制建设始终遵循着儒家的基本观点,传统法律发展过程中处处闪烁着人文主义的光芒。
  但我们也应看到,中国人文精神虽与西方人文精神一样始终以人为中心,但它关怀的却是人的情感、意志方面的内容,所以未能展示出主体的独立认知能力或智性,是一种“实践理性主义”,其目的是为了纯粹的实用。一方面,中国人文精神重视人的心性和人的意志,在注重人内在德性的同时却忽略了外在的规范方式;另一方面,中国人文精神关怀的人是抽象的群体人格而非具体的个体人格。可以说,中国近代以前未出现以保障自由、人权为宗旨的法治的原因与传统的人文精神密切相关。这既使我们明白了传统的人文精神很难孵化出法治精神和实体来,同时又为我们寻找中西方古代和近代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的原因提供了重要线索。
  随着鸦片战争的爆发,中国的大门逐渐被迫向西方国家敞开。面对国事日非的局面,一些仁人志士在探求挽救国家危难的道路上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随着西方先进的制度在中国的迅速传播,并未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法治、民主和科学,带来的只是传统精神与西方现代精神的剧烈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这次的失败在于它一味关注西方先进法律、民主制度本身,却未能足够重视造就这些先进制度背后的内在精神,从而使外在的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精神支撑。在当代法治建设之初,大量的引进、移植西方“先进性”的法律制度,过分推崇、依赖法律的乌托邦思想,同时也受着传统“统治阶级意志论”和“工具论”的浓重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依旧没有找到它足以生成的根基,仍未能摆脱一种“无根”栽培的困境。
  重塑法的人文精神对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西方人文精神催生出现代西方法制文明,其在现代更有了长足的进步,这一切都成为我们顺利、有效的引进西方人文精神的动力;而中国传统人文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积极进取的精神动力,与当今社会文明存在着必然的内在逻辑联系。在寻求当今法治建设的精神资源时,我们必须正视传统的人文精神。筛选、提炼和转化是传统人文精神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特别是用合理的方式对传统人文精神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并经当代人的重构之后,才能转化为具有现代意义的内容,才能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珍贵思想资源。
  城市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趋势。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和新的社会事物,形成了许多新的社会关系,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而蕴含着人文精神、体现着人文主义关怀是真正的法治的确具有、也必须具有的一种内在精神,是真正法治的生命线。现时代的法治建设应该始终以关怀人、尊重人、保护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这种人文精神、人文关怀必须由法律制度加以保障。法律信仰的培养在城市化进程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存的户籍制度问题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没有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以及城市间人口的双向迁移,城市化将是一潭死水,根本不能推进。户籍改革不仅关涉到打破城乡的界限,更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平等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不受限制和侵犯。
  民主的现实基础在于私人利益的独立存在。只有如此,公民才会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才会有热情和积极性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因此,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对于造就自主和自治的公民至关重要。《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而让我们不得不关注的是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之间存在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政治参与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能广泛的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这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大亮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体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将来我国的公共政策的参与机制应是以制度性参与为主导的“公民参与”机制。
  本文采用与西方人文精神相对比的方式,以法的人文精神发展的历史进程为主线,以中国法的人文精神发展过程为重点,重在分析中国传统精神和西方人文主义精神对现时代法治建设的作用和意义,试图找寻适应当今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人文精神内涵丰富的法治之路。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人文精神与法的情结”。着重叙述中西人文精神的起源和发展,指出法与人文精神于发展过程中的互融性。第二部分:“回归的理性需要走向融合”。首先分析中国传统人文精神中不利于法治建设的两个方面,既而从近代中国的国家危机开始,叙述中西人文精神走向融合的过程和发展方向。第三部分:“现时代呼唤法的人文精神”。分析在当今中国城市化中如何将法的人文精神灌注于法治建设当中,并从户籍改革、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公民的政治参与三个方面叙述现时代法治建设中人文精神的展现,并简要分析其进一步发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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