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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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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

一、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演变

二、检察委员会改革的法理之争

(一)检察委员会改革的三种观点

(二)检察委员会应该保留并强化其职能

三、 检察委员会现存的问题

(一)检察委员会的任职制度不合理

(二)检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不规范

(三)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不明确

(五)决议程序有失公正

(六)检察委员会决定的督办缺乏力度

四、检察委员会改革的价值定位

五、检察委员会改革的方向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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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在借鉴原苏联检察制度的基础上,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民主制度理念在检察制度建设中的折射。其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问题。在我国检察系统普遍专业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检察委员会制度对防止错案,预防腐败起到较大的作用。然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检察委员会制度出现了一些滞垢,检察委员会的存与废,如何定位成为了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从检察委员会的历史演变、改革的法理之争、问题归结、改革的价值定位和具体措施五个部分对检察委员会改革的路径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概述了检察委员会的创设的过程,检察委员会制度是借鉴苏联检察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时检察系统素质普遍不高的现状,与我国传统的民主价值理念相融合而创立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检察委员会制度经历了从检察长领导检察委员会到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的角色转换。
  第二部分分析了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的三种不同的观点,即:废除说、弱化为咨询机构说和强化职能说。废除说认为,检察委员会制度违背了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有背于程序公正,在责任承担方面,存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且与现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相冲突。故应当废除。弱化职能说认为,检察委员会虽然与主诉检察官制度相冲突,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合理因素,将其变为咨询机构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提供智力支持。保留说认为,检察委员会在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中,具有其他任何机构不能替代的职能作用。在分析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检察委员会有利于集思广益,提高检察人员的自身素质,克服腐败,抵制外在压力。此外,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是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且都是主诉检察官难以把握或者需要借助检察委员会抵制外部压力的案件,与主诉检察官制度不相矛盾。检察委员会制度应该保留并强化其功能。
  第三部分系统地梳理了检察委员会现存的问题,主要包括:1.检察委员会任职制度不合理,成员素质参差不齐;2.检察委员会机构设置不规范,名称和机构设置不统一;3.议事范围不明确,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缺乏相应的标准;4.讨论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制,时间安排随意性大,程序不规范,回避制度有待完善;5.议事程序缺乏公正性,决议程序行政色彩浓,透明度不高,与人大监督存在权限不分的情况;6.检察委员会决议的督办执行不力,缺乏严格的归档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
  第四部分阐述了检察委员会改革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本文认为,检察委员会应独立行使检察权。而现实中,检察委员会在民主决策时与党、人大和检察机关内部职能机构存在职能交叉的情况,检察委员会应以公正和效率为其价值取向,合理界定检察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的权限分工,避免来自外部和检察机关内部的不当干预。
  第五部分分析了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方向,检察委员会的改革应该在现行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以现行宪法和法律为准则,与各项检察改革相协调。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健全检察委员会的任职制度,引入竞争上岗机制和学习培训制度,实行检察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制;2.完善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3.明确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4.规范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提请程序、审查程序、完善决断程序,健全公开听证程序、会议列席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回避制度等;5.完善执行督办程序,建立会议纪要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6.建立健全的检察委员会责任追究机制。本文试图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取向,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能力,实现程序公正,真正使检察委员会成为权责明晰,公正高效的决策机构。以上的建议仅仅是一孔之见,希望能对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有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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