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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从宽处罚根据及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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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 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探讨

(一)我国自首处罚原则概述

二 自首成立条件的探讨

(一)对我国刑法关于自首成立条件的解读

(二)现行刑法扩大自首成立范围的合理性探讨

(三)现行刑法扩大自首适用范围的意义

三 自首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一)犯罪嫌疑人逃跑后,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归案,能否认为自动投案而成立自首

(二)余罪自首的认定问题

(三)一审翻供,二审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算不算自首

(四)关于准自首成立的主体探讨

(五)单位自首的认定问题

(六)过失犯自首的认定问题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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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现代意义的自首制度是在建国后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指导下产生的。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量刑制度,自首制度在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实现刑罚的目的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1997年刑法的修改和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我国的自首制度日趋完善。然而,人们对自首的成立条件一直存在认识分歧,严重影响到了自首的司法适用。笔者认为,人们之所以在自首成立条件方面存在严重的认识分歧,是因为没有恰切地认识到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于是,探究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就是解决自首制度的设置、和理解适用的关键所在。文章指出,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在于,自首行为反映了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恶性较低,矫正犯罪人所需的刑罚量较小,故而应给予从宽的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出发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唯此,方能正确发挥自首制度的功能,做到量刑合理、处罚公正。
  本文除引言之外,共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自首从宽处罚根据的探讨。这一部分先阐述了我国自首处罚的概况,接着探讨了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笔者对刑法学理论界关于自首从宽根据的四种主要的观点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观点关于自首者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自首使司法资源节省,侦办成本降低,因而可以从宽处罚的思想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然而,如果对自首从宽根据进行进一步深入的拷问,就会发现这些观点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瑕疵。因此,笔者尝试在主流观点之外另辟蹊径,从自首者的主观态度出发,认为对自首者从宽处罚的根据一定在于其自身,内在于该犯罪人,这个根据一定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由此,本文得出的结论是,自首行为一般情况下反映出了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恶性较低、人身危险性较小,其只需要相对较短的刑罚来矫正,故而应宽处罚。
  第二部分:关于自首的成立条件。自首的成立条件是自首概念的具体化,是认定自首的重要标准。1979年刑法及相关解释对自首的成立条件采“三要件说”,而现行刑法对自首的成立条件则转变为“二要件说”。对于现行刑法扩大自首成立范围的规定是否合理的问题,本文从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着手,结合刑法条文的规定,论证了现行刑法扩大自首成立范围的合理性。
  第三部分:自首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分析。该部分主要探讨了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一些自首认定的疑难问题,主要涉及犯罪嫌疑人逃跑后,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归案的自首认定、余罪自首的认定、一审翻供,二审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的自首认定、准自首的主体认定、单位自首的认定以及过失犯罪的自首的认定。本文认为,之所以司法实践中会存在关于自首的诸多争议。一方面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另一方面在于司法者对于自首的从宽根据没有正确的理解。本文从自首从宽的根据着手,对上述各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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