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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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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概述

(一)刑事审判方式的基本概念

(二)诉讼模式与审判方式

二、我国刑事审判方式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实体、轻程序

(二)庭前审查,造成先入为主,未审先定

(三)庭审方式流于形式

(四)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

(五)辩护制度落实不到位

(六)人为分离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七)滥用调查权

(八)证人不出庭作证

三、我国刑事庭审方式改革完善的目标模式和路径

(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完善的基本理念

(二)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完善的目标模式和具体路径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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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诉讼整个构架中,审判程序是基础。审判程序最集中、最充分地体现了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基本规律和基本特点。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核心是革除了一些带有浓厚职权主义色彩的东西,吸收了一些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初步形成了对抗式的审判方式。但是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审判方式改革方面不全面、不深入,甚至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内在冲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冲突。近几年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审判方式改革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如开展审判流程管理改革、审判长选任制改革、普通程序简易审改革以及辩诉交易、证据开示的探索与实践等等。这些改革举措,有许多值得肯定,但也有些却值得商榷。问题主要表现在照搬国外的做法和改革的无序性。因此,在对我国现行刑事审判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现代司法观念的审判方式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设想,对于推动刑事审判方式在实践中的良好运作和立法构建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共计约2.2万余字。
  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概念、审判方式与诉讼模式,对传统的诉讼模式和我国的审判方式进行了剖析,对两大法系的审判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比较,认为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下,为适应法治国家的创建,和谐社会的构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刻不容缓。
  本文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文中认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实现了从纠问式向控辩式的转变,这是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重大进步,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规律,对于保证裁判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困扰着庭审功能的发挥,成为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瓶颈。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存在以下突出问题:第一,重实体、轻程序;第二,庭前审查,造成先入为主,未审先定;第三,庭审方式流于形式;第四,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第五,辩护制度落实不到位;第六,人为分离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第七,滥用调查权;第八,证人不出庭作证。因此,现行的刑事审判方式已不能适应法制的发展,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完善的目标模式和路径。文中认为改革完善我国目前的刑事庭审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一是要立足国情,实事求是的改革,二是要更新诉讼理念,三是选择合理的改革价值取向。在目标模式和具体路径上,文中认为,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完善的目标模式就是充分兼顾任具有合理性的刑事诉讼制度都确认和追求的基价值:保障实体真实,遵守正当程序,实现诉讼效率。这种灰色模式决定了改革方向就是要建立一种当事人主义为主导、职权主义为补充的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关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完善的具体路径,一是在刑事庭审程序中彻底排除预断,引入预审制度,二是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三是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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