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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警察制度设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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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税务警察概述

(一) 税务警察的概念和性质

(二)税务警察的特征

二、税务警察的起源和发展

三、国外税务警察的特点

(一)意大利税务警察的特点

(二)日本税务警察的特点

(三)俄罗斯税务警察的特点

(四)德国国家税务调查局特点

(五)美国联邦税务警察

四、西方两种税务警察制度模式的分析比较

(一)两种税务警察制度的共同点

(二)两种税务警察制度模式的不同点

五、我国组建税务警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一)建立中国税务警察的必要性考量

(二)我国组建税务警察的可行性研究

六、组建我国税务警察制度的基本思考

(一)我国税务警察制度思考概述

(二)我国税务警察的组织形式和权责

(三)我国税务警察人才队伍建设及技术装备

(四)税务警察体制内的监督和制约

七、我国组建税务警察的合法性问题思考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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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是一个国家的生命线,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依法治税,就难以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税收司法是涉税法律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是税收执法的坚强后盾。一种良好的税收秩序需要有严格的法律和严格的执法机构去维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人们的纳税意识也应该同步向前发展,但实际当中,偷税、骗税、抗税等涉税案件却不断发生,由于这些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活动没有受到及时、严厉的打击,致使一些守法纳税人的观念逐渐发生转变并开始产生侥幸心理,长此下去,国家税收秩序和税收环境就会遭到破环,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必须尽快建立税务司法保卫体系——税务警察队伍。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即是国家税务管理实现行政执法手段与司法手段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也是规范涉税犯罪案件侦查、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税务管理是国家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税收活动进行立法决策、组织征收、协调控制、监督检查等一些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立法管理、执法管理和司法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改革开放三十年,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工作经过不断调整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税收司法管理体系却因为国家立法方面的原因和跨越部门和行业等原因,而一直没有理顺,成为国家税收管理当中的薄弱环节。根据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税务、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体制存在固有的弊端,而根据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案件时,权力又受到限制,如无搜查权、传讯权、逮捕权等权力,在查处各种涉税案件时不能表现出强制性、权威性和及时性。建立强有力的税务警察,是一种现实的必然选择。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设置税务警察机构,在经济发地区可以试点设置税务法庭,以加大我国税收征收的力度,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问题。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法的权威,有效查处涉税案件,保证国家预算收入的足额入库。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就税务警察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概括性的梳理,介绍了几个较早设立税务警察制度的国家在当时设立国家税务警察的历史背景和初衷,同时就我国民国时期税务警察的设立、组织管理、权责和奖惩做了一个粗线条式的介绍;第二部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厘清税务警察的概念和性质。所谓师出有名,要解决税务警察的法律定位,就必须首先对其内涵有个准确的定义。税务警察,是指专门设立的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税务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侦查的执法人员。税务警察的性质就是一种特殊职能警察,既拥有税务检查权又拥有税务违法刑事侦查权。这个定义对税务警察制度的建立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能促进相关涉税司法机关制度和实施程序的建立和完善,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往纵深改革,实现依法治税。最后该部分对税务警察的特征做出了较为详细剖析和探讨;第三部分考察了意大利、日本、俄罗斯、德国、美国等国家的已有税务警察制度的特点。对这些国家税务警察设立的法律依据、组织机构、管辖范围、权力的来源、法律上的定位以及其主要职责和任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就这些国家税务警察制度各自特点做出了详尽的叙述;第四部分是对目前世界上两种税务警察制度模式的分析比较。该部分将税务警察制度分为独立的税务警察制度和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制度两种模式。二者共同之处主要在于:均经由特别立法确立;受国家税务机关统辖或调遣;拥有较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配套措施;建立均依赖于本国国情。这两个模式种以意大利和俄罗斯为代表的税警模式偏重于“警察”的强制性,独立性;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税务警察模式偏重于“税务”的专业性,具有相对独立性。该部分同时指出了两种模式的优缺点;第五部分为我国税务警察的总体定位及模式选择。这部分对我国建立税务警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详尽的考察和分析,指出我国的税务警察性质可以类似于我国现有的交通警察、林业警察、缉私警察等专业警察,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受税务机关的领导、指导、调遣,公安机关只负责必要的业务指导。笔者建议通过特别立法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内设的一个特别的部门来行使,并提出立法建言。具体而言,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税收犯罪侦查局,按大区设立税收犯罪侦查分局,系统内实行垂直领导,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税务警察的权力与职责,加强人才建设与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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