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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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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无追索权国际保理概述

(一)国际保理概述

(二)无追索权国际保理

二、无追索权国际保理交易各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一)出口商和进口商的法律关系

(二)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的法律关系

(四)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的法律关系

三、无追索权国际保理的债权转让

(一)无追索权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的概述

(二)无追索权国际保理的债权转让所涉及的主要问题

(三)无追索权国际保理的债权转让引起的权力冲突及解决途径

四、无追索权国际保理的风险及防范

(一)债权转让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二)无追索权制度本身的风险

(三)无追索权制度本身的风险防范

(四)保理合同的风险控制

五、完善我国保理制度的设想

(一)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基本情况

(二)完善无追索权国际保理的法律制度

(三)借鉴相关国家立法,充分发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作用

(四)加强我国法制化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五)建立适应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监管体制

(六)加强对国际保理的重视与宣传,制定扶持保理业发展的政策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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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保理业务最近几十年在世界上迅速崛起的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迅速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推广,目前己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金融业务,位居国际贸易的主流支付方式。但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无追索权国际保理迟迟发展不起来等许多问题,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前对无追索权国际保理的风险防范不到位,无追索权国际保理法律基础的认定尚无定论,对无追索权国际保理中存在的深层次法律问题尚未明晰。因此,本文的中心思想是通过对无追索权国际保理基本法律问题的分析论证以及在此基础上对风险防范的深层次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来寻求完善我国国际保理立法的对策。本文共分五部分,分析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无追索权国际保理业务的情况,揭示了我国无追索权国际保理业务发展中的制约因素,对进一步开展无追索权国际保理业务提出了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国际保理的概念、发展以及现状,以此为切入点引出无追索权国际保理的定义以及特殊性。论述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已有一段发展历史了,但是我国大多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银行却不敢轻易从事无追索权国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代表了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趋势,其前景利润是巨大的。从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上来说,我国都需要发展无追索权国际保理业务,从而引出了研究无追索权国际保理的原因。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论证了无追索权国际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包括出口商和进口商的法律关系,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的法律关系,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的法律关系。了解和掌握了这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规范无追索权国际保理业务操作,以及防范业务风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第三部分就无追索权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和债权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和解决途径进行了分析论证。债权转让的问题始终是国际保理的核心问题,当然也是无追索权国际保理的核心问题。首先明确无追索权国际保理中的债权转让是一种不完全的、特殊的民法性质的债权转让。然后论述了无追索权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涉及到债权转让必须使债款绝对不受任何影响,原债权人出口商负有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进口商的义务等问题。接着提出无追索权国际保理的债权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以及解决途径。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论述了无追索权国际保理的风险及防范。研究无追索权保理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在没有抵押担保的情况下进行风险防范。因此,首先是从债权转让角度分析了无追索权国际保理存在的风险,在债权转让方面存在债权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转让性的风险,以及债权转让中瑕疵风险和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债权转让的风险防范可从对债权有效性、价值性、可转让性、完整性以及唯一性的角度入手。然后从无追索权制度本身出发分析了制度本身存在的风险。对制度本身的风险防范包括注重商业资信调查和信用额度风险控制,建立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信用额度核准机制,进口商披露的保证,对进口商的谨慎调查,通过综合授信方式予以控制,合理行使 GRIF中信用额度的取消或缩减的权利,出口保理商对保理信用额度的核准及变更,信用风险、争议的界定。最后从保理合同角度分析了如何防范风险。
  最后一部分结合国际保理实务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促进我国国际保理业的发展为目的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无追索权保理制度的一些设想,是本文的落脚点。我国国际保理的法律框架,应以《合同法》为基础制定无追索权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确立无追索权国际保理业务中对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确认债权转让通知的书面形式,以及确立保理业务中权利冲突解决的原则以及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制度。借鉴相关国家立法,充分发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作用,调整以及规范我国国际保理业的立法,加强我国法制化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适应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监管体制。政府也应出台扶持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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