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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运输法公约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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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运输法公约承运人责任制度概述

(一)现行有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二)《运输法公约》的制定过程

(三)《运输法公约》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及评析

二、运输法公约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若干具体问题

(一)关于责任期间问题

(二)关于航海过失免责问题

(三)关于火灾免责问题

(四)关于首要义务问题

三、运输法公约对完善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启示

(一)修改责任期间规定

(二)保留航海过失免责

(三)完善火灾免责

(四)确立首要义务原则

结 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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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是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核心,其反映了船货双方的利益的博弈,制约或促进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几百年来,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经过航运实践的发展以及判例的充实,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独具特色的责任体系。但是,由于已生效的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很不统一,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也不一致。基于这种原因,1999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委员会”)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正努力制定一个新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以期重新达到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国际统一。2008年6月16日至7月3日期间,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在纽约举行,此次会议重点是对第三工作组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以下简称“运输法公约”)进行最后定稿,并于7月3日审议通过并提交联合国第六十三届会议,于2008年12月11日通过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同时授权2009年9月23日在鹿特丹举行开放的签署仪式,并建议将运输法公约所体现的规则称为“鹿特丹规则”。本文在对三个传统国际公约进行比较研究后,对联合国运输法公约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规定进行论述,分析联合国运输法公约规定的利弊并试着提出对我国《海商法》进行修改的意见。全文近三万四千字,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运输法公约承运人责任制度概述”。笔者认为,现行有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虽然对于规范和统一承运人责任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这三大公约规定不相一致又并存的局面对构建航运新秩序是十分不利的。在此基础上,笔者介绍了运输法公约的内容,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该公约的背景、工作进程及公约制定的意义。列举了运输法公约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创新规定,对其与传统规定进行了比较和评价。
  第二部分,“运输法公约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若干具体问题”。本部分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展开:一是关于责任期间问题;二是关于航海过失免责问题;三是关于火灾免责问题;四是关于首要义务问题。在阐释基础理论的基础上,与三大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并结合起草小组的意见发掘运输法公约在这四个方面的创新规定。笔者认为,运输法公约虽然在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实现完全过失责任和首要义务等问题上的规定稍显超前,但却体现了国际运输法律发展的趋势。
  第三部分,“运输法公约对完善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启示”。我国《海商法》自颁布以来对于我国航运和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和国际航运形势的变化,《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亟待修善。在借鉴了运输法公约的规定上,笔者建议:第一,修改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尤其是要完善集装箱运输的责任期间规定;第二,采取审慎的态度对待航海过失责任的存废问题;第三,明确火灾免责规定中索赔方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范围;第四,构建明确的“首要义务”体系,减少纠纷。此外,笔者不赞成将“接收”和“交付”义务加入到我国《海商法》管货义务的条文中,有重复规定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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