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德国的证据禁止法则及其借鉴意义
【6h】

论德国的证据禁止法则及其借鉴意义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声明

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德国证据禁止法则概述

(一)证据禁止法则之理论基础

(二)证据禁止法则之含义

(三)证据禁止法则之内容

(四)证据禁止法则的功能

(五)证据禁止法则的研究价值

二、我国关于证据禁止的立法与实践

(一)我国关于证据禁止的立法

(二)我国关于证据禁止立法的评析

(三)我国关于证据禁止的实践现状

(四)我国关于证据禁止实践现状之成因分析

三、构建我国证据禁止法则的构想

(一)完善取证禁止规定

(二)明确证据使用禁止

(三)构建相关配套制度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占非常重要的地位,正确地收集、运用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机关强大的权力以有效的收集、运用证据。然而这些权力往往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侵害。刑事诉讼程序的作用不仅在于发现案件真实,还在于维护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对侦查权加以限制,并禁止法官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有罪判决的依据。本文以德国的证据禁止法则为研究对象,从理论背景、具体内容、功能到研究价值做较全面的阐释,通过与美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着眼与我国立法与实践的现状,最后提出自己关于构建我国证据禁止法则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构想。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正文部分三万余字。
  本文第一部分对德国证据禁止法则的内容、功能及研究价值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释。证据禁止法则分为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两个部分。证据取得禁止是指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措施都应有法律的授权根据,超出规范的行为应当被禁止。证据使用禁止是指法官不得使用特定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在德国诉讼实践中,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违反取得禁止所获取的证据经过法官的权衡可能被用作定案依据,而合法取得的证据也可能因为法官基于其他更高的利益权衡而被禁止使用。证据禁止法则能够很好的规范侦查机关的行为,保障人权,使法院的裁判建立在一个公正、合法的基础上,进而维护司法的权威。我国与德国同属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在刑事立法及程序设置上具有很多相似性,确立证据禁止法则对我国证据规则的完善来说具有实际操作性。目前学界普遍赞成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此,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法律规则的确立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活动,必须准确地定义相关概念,而“非法证据”一词,由于其本身的不准确性,必定会对将来的立法及司法实务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第二部分着眼于我国立法及实践现状,并加以评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的程度上对证据取得做了一定的规范,部分司法解释对言辞证据的使用禁止进行了规定。但由于缺乏操作性及禁止性后果,导致侦查机关以侵犯人权方式取证的行为屡禁不止,而传统的司法观念影响,以及我国司法体制的不合理,造成实践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仍可被用作定罪依据。
  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构建证据禁止法则的构想。首先要完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取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刑诉法第43条,因为它直接关系着公民的人身权。以逐条罗列的方式,严格限制获取言词证据的过程中采用的手段。同时,对于侦查手段的启动、使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打击犯罪的任务紧迫,改革应分阶段进行。在初期,对于侵犯公民财产权、隐私权等获取的证据,如果查证属实的,可以在量刑中予以使用。证据使用禁止的放射效力,也需针对我国的国情作相应的降低要求。但是,对于通过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健康权而获取的证据,要绝对地、彻底的禁止使用,此禁止效力还要延伸至以此为线索而获取的其他衍生证据之上。
  证据禁止法则的良好实施也离不开相关的配套程序。由于证据禁止法则涉及从侦查到审判过程,可以说贯穿刑事诉讼程序始终,想要对相关配套程序进行全面论述,绝非笔者当下的理论水平能够胜任的。因此,本文中仅分别针对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选取两个当前极具可行性及操作性的制度进行论述。在证据获取过程中,对人权侵犯最为严重的莫过于刑讯逼供,因此在讯问过程中采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同时还有助于固定证据,保护侦查人员。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设置庭前审查程序,各种证据基本都能进入审判程序,由法官进行调查,进而形成心证。因此有必要要求法官在做出裁判时,说明定罪所依据的证据以及采纳的理由,以便于对其裁判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加以审查监督。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