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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践困境和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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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国外类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模式

(一)将财产来源不明作为定罪证据的立法模式

(二)以来源不明财产作为贿赂推定的立法模式

二、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横向比较及评析

(一)我国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

(二)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与国外立法的比较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评析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问题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共同犯罪问题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他法律或纪律规定的衔接问题

四、修改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建议

(一)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增设财产刑

(二)将利害关系人有条件地规定为共同犯罪人

(三)完善财产申报制度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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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打击贪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同时还规定了具有兜底性质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创制以来,确实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惩治贪腐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查处的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越来越多,在适用中出现了一些认定难题,还出现了要求废除此罪或修改建议,这就迫切要求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为此,本文通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的比较研究,意图探讨该罪名的应用价值、着重研究了适用该罪的现存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以期对惩治日益严重的贪腐犯罪之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文章从四个方面展开:
  第一部分,笔者简要回顾了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国外立法模式,重点介绍评介了将财产来源不明作为定罪证据的立法模式、以财产来源不明作为贿赂推定的立法模式这样两种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
  第二部分,笔者对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进行了梳理与评析,回顾了我国本罪的立法沿革。在对国内外相关类似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后,提出了我国现阶段继续保留该罪的现实性与必要性,并从是否违背无罪推定、是否违背平等保护、是否影响案件侦破几个方面对否定该罪的主张作了反驳,提出了保留并完善该罪名的主张。
  第三部分,文章分析了当前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面临的实践问题。指出该罪在实践中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偏轻;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规定共同犯罪;三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他法律或纪律规定的脱节。
  第四部分,笔者针对前述的三个问题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办法。首先是要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同时可以在主刑之外增加罚金作为附加刑;其次应该将利害关系人规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人;最后是要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财产申报制度的衔接。让财产申报制度真正成为打击贪腐犯罪的前置制度,为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发挥其制度价值。同时进一步健全强化金融监管机制,坚持党的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建立完善预防与惩办相结合的惩防体系,才可能真正扭转愈演愈烈的贪腐之风。
  以完善立法的方式,实现反贪与止罪的目标,才是笔者完成此文的本旨和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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