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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机制研究——以广东省佛山市某区检察院的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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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概述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相关规定

(二)广东省佛山市某区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概况

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立案监督线索贫乏、来源狭窄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意识不强

(三)刑事立案监督的手段软弱

(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有缺陷

(五)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程序不够规范

三、改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

(二)转变执法观念,强化监督意识

(三)采取强有力的刑事立案监督手段

(四)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

(五)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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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保证依法行使刑事立案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责——刑事立案监督。近年来,检察机关以防止打击不力为重点,强化了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对解决防治和遏制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滥用侦查权等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的缺陷、监督主体认知能力的差异、监督运行机制的缺位等各种原因,监督渠道不畅、监督质量不高、监督效果不佳等情况仍然大量存在,导致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立法意图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本文通过对广东省佛山市某区检察院近六年来对公安机关实施刑事立案监督情况的研究,在分析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对如何改进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机制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成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2万字。
  第一部分是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概述。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的来源途径分为检察机关主动发现和被动发现两种。检察机关根据线索来源途径的不同,将刑事立案监督线索分别交由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其中,对于不立案监督线索,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无犯罪事实发生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行政执法部门;
  (2)被投诉的公安机关无管辖权的,建议投诉人或行政执法部门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3)公安机关还没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其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对于错误立案监督线索,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二是经检察机关审查,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近六年来,广东省佛山市某区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主要有四种途径:第一种是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第二种是受理当事人控告申诉;第三种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发现;第四种是上级检察机关交办。行使刑事立案监督职能的部门有两个,即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刑事立案监督分为受理、审查、监督、跟踪四个程序。
  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广东省佛山市某区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一是刑事立案监督线索贫乏、渠道狭窄;二是刑事立案监督的意识不强;三是刑事立案监督的手段软弱;四是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有缺陷;五是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程序不够规范。该院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都非常少,线索来源途径也只是以审查批准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和当事人控告申诉为主。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审查批准逮捕办案人员挖掘刑事立案监督线索不够仔细;二是人民群众参与刑事立案监督的意识不强;三是“两法衔接”的信息渠道不通畅。在监督手段上,该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长期形成了私下协商制度,能不发监督文书的一般都不予发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监督往往采取口头通知纠正的方式建议其立案,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存在的缺陷包括:
  (1)缺乏信息沟通机制;
  (2)缺乏追踪督促机制;
  (3)缺乏问责机制;
  (4)考核机制不科学;
  (5)机构设置有弊端,人员配备不足。
  第三部分针对广东省佛山市某区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五点改进建议。一是拓宽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二是转变执法观念、强化监督意识。三是采取强有力的刑事立案监督手段。四是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五是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程序。审查批准逮捕办案人员应当仔细全面审查案件,通过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刑事立案监督的意识,健全“两法衔接”机制,以拓宽线索来源渠道。该检察院应摒弃与公安机关的私下协商制度,在行使刑事立案监督职能时增强自信、树立威信。同时还应建立畅顺的信息沟通机制、完善的追踪督促机制、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及科学的考核机制,设置专门监督机构、增加专职监督人员,制定监督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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