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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自首制度及其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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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唐律自首制度的形成发展

二、唐律自首制度的立法背景

(一) 思想渊源:封建法律思想儒家化

(二) 现实基础:唐初社会状况

(三) 立法经验:前代立法经验和律学研究

三、唐律自首制度的一般规定

(一) 自首制度的一般原则

(二) 自首的时间

(三) 自首的主体

(四) 自首的地点

四、数罪自首与共犯自首

(一) 数罪自首

(二) 共犯自首

五、自首制度的特殊规定

(一) 关于自首的变通规定

(二) 禁止自首的情形

(三) 自首不彻底

(四) 官吏失职犯罪的自首

六、唐律自首的特点

(一) 律文对自首制度的规定详尽、具体

(二) 重思想轻行为立法原则

(三) 礼对自首制度的影响

七、对《唐律疏议》中自首制度的评价

(一) 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二) 对后世封建刑法典的影响

八、现代刑法的自首制度

(一) 现代刑法自首制度的特征

(二) 一般自首

(三) 特别自首

(四) 自首的处罚

九、我国现行自首制度对唐律自首制度的借鉴

(一) 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自首制度的构成,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二) 完善犯罪分子的自首方式

(三) 对自首者的刑事责任的规范

(四) 唐律中的“首露”制度,就值得我们现行刑事立法去研究和借鉴

(五) 礼与法的融合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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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自首制度,最早的记载是在西周时期的《尚书·康诰》中。经过漫长的发展,到秦汉时期,自首制度完备了许多。在秦朝的法律制度中,自首被称为“自告”“自出”等,《法律答问》中还有对“自告”的处罚规定。汉代的自首制度是在继承秦朝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发展。根据汉代法律,犯罪分子自首后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对自首的规定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仍然将自首作为减免刑罚的情节,只是在名称上将“自出”“自告”改为“自首”。在《唐律疏议》中,对自首制度规定的最为详备、具体,如自首的主体、时间、地点、禁止性规定等。唐代自首制度设立的背景有以下几个方面,思想渊源:儒家思想法律化;社会现实:唐初社会经济凋敝;立法技术:前代立法技术与律学的发达。唐律中的自首制度内容详尽,自首的原则是:犯罪未发而自首,原其罪;自首主体一般为犯罪人,也可以是他人;自首时间主要是在“犯罪未发”,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时间内的自首;自首的方式多样,值得现代刑法借鉴;自首的地点规定为官府,而现代自首地点范围要宽。唐律还规定了禁止自首的情形,“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由于立法技术、社会需要、法律精神等的不同,现代自首制度与唐代自首制度,在很多规定上有区别。现代刑法规定自首有“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形式,二者的区分主要看犯罪人在何种状态下自首,如果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罪行的,认定为“特别自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一般自首”。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有两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动投案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在特定时间内,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是:犯罪人犯罪之后主动去国家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自首情节还可以与立功情节结合在一起。自首者在自首的同时,还有立功情节的,法律规定从宽处罚。犯罪人在自首后又有一般立功的,所受到的刑事责任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只有在自首与重大立功相结合,才能获得绝对减刑。将这两种量刑情节结合在一起,鼓励犯罪人积极去自首,并且主动回报社会,将功补过。尽管与唐律相比,现代自首制度更科学合理,但是唐律关于自首制度的规定中,仍然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唐律规定认定自首情节,既要考虑自首者的主观方面,又要考虑自首者的客观方面。
  现代刑法主要从自首者客观行动来认定,有失偏颇。唐律中规定的自首方式有多种,而现代自首方式显得单一,可以学习唐律的规定,扩大自首方式。现代自首制度不包括“首露”,但是该制度还是有现实基础的,引进该制度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型犯罪的难题。通过对现代刑法和唐律中关于自首制度的比较,有助于我们了解自首的本质意义,促进自首制度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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