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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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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一、我国惩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演进和现状概况

(一) 我国惩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演进

(二) 我国惩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现状

1. 现行刑法内容简述

2. 《司法解释》内容简述

3. 《立法解释》内容简述

4. 对2个解释的的辨析

二、我国现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的缺陷

(一) 立法缺乏超前性

(二) 构成要件设置模糊不清

(三) 刑罚设置偏轻

(四) 财产刑设置缺失

(五) 单位犯罪规定缺失

(六) 诉讼保障程序不完善

三、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的建议

(一) 刑事实体法方面的立法完善

1. 引入黑社会组织概念

2. 完善构成要件设置

3. 提高法定刑

4. 增设财产刑

5. 增设“单位犯罪”内容

6. 增设特别累犯制度

(二) 程序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1. 建立秘密侦查制度

2. 建立和完善证人制度

(三) 刑罚执行方面的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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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为反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存在立法滞后的缺陷。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的分析、整理,提出解决方案,推动反黑立法完善。
  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惩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演进和现状概况,介绍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我国刑法规范中正式确立的历史过程以及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是我国现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的缺陷,存在六大问题:现行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其内容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不是黑社会组织为对象规定的;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确立的罪状的构成要件描述中,存在着不少内涵与外延都不清晰确定的法条用语;刑罚设置偏轻;在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并未设置财产刑;没有将单位纳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体范围;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程序法也并没有为其设计特殊的司法制度或程序。
  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的建议,从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刑罚执行三方面着手,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引入黑社会组织的概念;为准确把握黑社会组织的特征,在立法中必须明确规定黑社会组织的法律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概念;提高法定刑;应当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应该将单位纳入黑社会犯罪的主体范围;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制度。建议在刑事程序法上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如秘密侦查制度、证人保护制度等,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在刑罚执行中对黑社会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对黑社会犯罪的主犯不得假释,对黑社会犯罪分子适用减刑的条件予以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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