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不实陈述责任的困境: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
(一) 不实陈述致损的三种情形
1. 直接侵权的不实陈述
2. 订立合同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的不实陈述
3. 间接导致信息接受者受损的不实陈述
(二) 不实陈述人是否应该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1. 理论界的两种观点
2. 不实陈述人理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雇员免责论”并无道理
(三) 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的立法现状
1. 不实广告责任规则
2. 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的不实陈述责任规则
3. 公证、认证机构的不实陈述责任规则
(四) 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
1. 单行法规范模式存在局限
2. 责任定性模糊
3. 规定过于原则
二、比较法考察:典型国家立法的介绍
(一) 德国法
1. 1900 年《德国民法典》及判例发展
2. 2002 年《德国民法典》
(二) 荷兰法
(三) 美国法
1. 不实陈述侵权责任规则的确立
2. 一般规则
3. 特别法的规定
(四) 制度的总结与比较
1. 共性:肯定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
2. 个性:规制方式的不同
三、我国立法的应然选择: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制度
(一) 学者的探索
1. 侵权责任制度
2.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3. 与民法典相协调的制度
(二) 理性的选择: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制度
1. 美国统一的侵权责任制度与我国制度逻辑体系不符
2. 德国式的缔约过失责任存有局限
3. 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制度更加适宜
四、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 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立法:一般条款+特别法
(二) 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1.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 发布更正信息的责任构成要件
3.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责任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4. 损害赔偿范围及与直接加害人的责任分担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