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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法律处置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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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银行不良资产界定及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现状

(一) 银行不良资产的界定

1. 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

2. 银行不良资产的特征

3. 银行不良资产的分类

(二) 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现状

1. 美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现状

2. 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现状

二、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成因比较

(一) 美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成因

1. 政府及法律监管不力

2. 储贷机构贷款风险集中、贷款管理松驰

(二) 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成因

1. 政府不当干预及法制落后

2. 市场机制不健全导致银行贷款不合理配置

3. 债务企业管理水平低下、银行业高素质人员缺乏

4.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三、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比较

(一) 美国RTC 模式

(二) 我国AMC 模式

1. 我国AMC 的设立

2. 我国AMC 的性质

3. 我国AMC 的处置手段

四、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环境及具体法律操作比较

(一) 中美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法律环境比较

1. 美国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环境

2. 中国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环境

(二) 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具体法律操作比较

1. 资产管理协议

2. 不良资产清收与交易

3. 不良资产证券化

4. 不良资产债转股

五、完善我国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 制定关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专门法律

(二) 完善对资产管理协议的标准化规定

(三) 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立法

(四) 完善不良资产债转股的相关立法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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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业不良资产对金融系统的安全具有直接的重要影响,从20世纪几次较大的金融危机可以看到,银行业不良资产与金融危机可以说是紧紧相随、密切相关。银行业不良资产大量堆积会妨害银行的正常运营,影响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而资本市场又是相互关联的,银行资产流动性受到影响势必会影响到整个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由此则容易诱发严重的金融危机。世界多数国家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方面进行了尝试,特别是美国,其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技术模式受到世界各国的效仿。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对中美两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两国银行业不良资产法律处置中突显出的问题,并从对比中总结出我国在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机制上应当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本文约两万八千字,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从“什么是银行不良资产”的角度入手,阐述了银行不良资产的含义、特征及中美两国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分类方式,并对两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现状进行了描述。银行不良资产是指不能给银行带来收入的资产,由银行承担风险到期未收回或者难以收回的信贷资金本金及孳生的利息。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指贷款。我国目前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分类采取与美国相同的方法,即“贷款五级分类法”,将银行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五个等级,分别揭示贷款的不同风险级别。美国经过政府及信托处置公司的运作,20世纪80年代所产生的储贷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已经完成。但不良资产仍在堆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大量不良资产的产生已不可避免。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产生的银行不良资产经过政府措施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努力,银行业不良资产规模有下降趋势。然而,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的经济冲击导致我国东部地区制造业经营困难,大批民营企业拖欠银行贷款,导致银行业不良资产增加。第二部分从“为什么会产生银行不良资产”的角度对中美两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产生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美国对储蓄贷款机构的监管较为宽松,储蓄贷款机构自身形成了“短存长贷”的特征,且对贷款管理松弛,导致风险集中,最终暴露出其制度弊端,引发银行业金融危机。我国由于20世纪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导致银行贷款分配不合理。政府对银行业的不正当干预及相关法制的落后、债务企业管理水平低下、银行缺乏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再加上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这此因素增加了银行业的信贷风险,最终导致大量不良资产堆积。第三部分从“如何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角度对中美两国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模式分别进行阐述,着重介绍两国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特殊机构,即RTC(美国信托处置公司)和AMC(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阐述了以两国以RTC和AMC为中心的银行来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分析了RTC和AMC作为特殊机构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具体手段,如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变卖、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债转股以及对债务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等手段。而后对两国的处置模式进行比较总结,指出了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中相对于美国的不完善之处。第四部分对两国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环境和具体法律操作进行分析。中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美国较早对银行业不良资产予以重视,并给予处置机构充分的法律支持和保障。而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尚处于不明确的法律环境中,相关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此部分在前面对两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研究基础上,分析两国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具体法律操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具体突显为资产管理协议、不良资产清收及交易、资产证券化及不良资产债权转股权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五部分针对法律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美国经验的借鉴,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首先,我国关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立法较为落后,因此,我国应首先完善关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专门立法。另外,还提出了对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一些重要环节进行法制完善的建议,如对资产管理协议进行标准化规定、对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化及债转股予以立法完善。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对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化及债转股的立法完善建议,资产证券化及债转股为处置中较为常用的两种手段。我国目前对证券化及债转股的立法明显滞后,实际操作甚至与现行法规存在冲突,急需对此进行改进和完善,这对我国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具有重大意义。历史昭示后世,经验启示未来,在对两国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已有的经验模式上进行总结,取长补短,完善相关法律机制,对我国此后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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