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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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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结婚登记制度概述

(一) 结婚登记的概念和性质

(二) 结婚登记的机关

(三) 结婚登记的程序

(四) 结婚登记的效力

(五)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效力及处理

(六)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二、我国现行的结婚登记制度

(一) 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 他山之石——法国和英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三) 我国现行结婚登记制度评价

三、对我国现行结婚登记制度的反思

(一) 现行结婚登记效力的误区

(二) 结婚登记程序有待完善

(三) 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缺乏相关依据

(四) 我国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现行立法的不足

(五) 我国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需要完善

四、关于完善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建议

(一) 结婚登记效力的重构

(二) 完善结婚登记程序的建议

(三) 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建议

(四) 关于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立法建议

(五) 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立法建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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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使婚姻法的相关制度与新形势相适应,我们需要在立法上继续探索,修改和完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制度。结婚登记制度是规范和调整婚姻关系的重要制度,本文试图从其概念及性质入手,结合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外国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结婚登记制度的优点进行评价,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反思,进而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本文除引言外,包括四个部分:
  一、结婚登记制度概述。通过分析结婚登记的概念,认为契约性是婚姻本质属性,结婚登记的性质是行政确认行为;介绍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对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进行分析,认为结婚登记是婚姻公示手段;概述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效力和处理,以及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二、我国现行的结婚登记制度。首先,回顾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经历了“登记妥协、严格登记、登记可补办”三个阶段,具体为:取消了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作为结婚登记机关,取消了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和强制婚前健康检查,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经历了“承认-不承认-有条件地承认”的变化,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其次,介绍了法国、英国的结婚登记制度。最后,对我国现行的结婚登记制度的进步之处作出积极评价。
  三、对我国现行结婚登记制度的反思。其一,现行结婚登记效力误区,把结婚登记的效力与婚姻的成立生效相混同。其二,结婚登记程序的公示性不强;结婚登记机关与户籍管理机关相分离导致信息失实;婚前健康检查率低。其三,对“受胁迫”之外的其他非自愿婚姻、虚假婚姻等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缺乏相关依据。其四,对仅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效力呈立法空白;离婚诉讼中的“补办结婚登记”可操作性不强;未对非法同居作出规定。其五,无效婚姻规定为“当然无效”,不符合现代各国的立法趋势;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相同的法律后果不科学;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未对当事人的善意与恶意进行区分。
  四、关于完善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建议。其一,重构结婚登记的效力,将其性质定为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其二,建立婚姻公告制度;将结婚登记机关改为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开展婚前教育,全面实行免费婚前健康检查。其三,将因欺诈或其他原因非自愿结婚的、虚假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其他形式上的登记瑕疵经补正后婚姻有效。其四,对事实婚姻,按违反结婚实质要件与仅欠缺形式要件予以区别处理,不把办理结婚登记作为保护事实婚姻的条件;设立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五,将无效婚姻“宣告无效”上升到立法层面;将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修改为自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区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当事人的善意与恶意,加强对善意一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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