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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冲突法正义观之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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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国际私法正义观的历史沿革—历史分析方法

(一) 冲突法萌芽(13 世纪以前)

(二) 早期的冲突法(13—18 世纪)

(三) 近代国际私法(19 世纪-20 世纪上半叶)

(四) 当代冲突法(20 世纪中叶)

二、冲突法正义观的融合趋势—逻辑分析方法

(一) 归纳逻辑推理

1. 传统冲突法正义观-并非只包含冲突正义,也包含实质正义

2. 当代冲突法-并非只包含实质正义,也包含冲突正义

(二) 演绎逻辑推理

三、基于正义的冲突法融合趋势分析—利益分析方法

(一) 克格尔“冲突法利益理论”(以下均称为“利益论”)

1. 克格尔对利益的分类

2. 不同种类利益的优先适用顺序

(二)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理论

1. 柯里对利益的分类

2. 不同种类利益的优先适用顺序

四、具有可执行性的正义观融合具体方法—经济分析方法

(一) 冲突法正义观融合具体方法的“成本”分析

1. 科斯定理与交易成本

2. 冲突法“软化”成本分析

3. 识别成本分析

4.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成本分析

(二) 李嘉图“比较成本”分析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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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民商交往的日益频繁和加深,在冲突法法发展逐渐遇到瓶颈之际,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两种理念的实现以及冲突法的发展方向成为冲突法学者探讨的焦点。关于冲突法正义观的理论,最有争议的要属以下两个问题:1.冲突法能否兼容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这两种立法理念;2.在全球化发展趋势下,冲突法正义观将如何继续发展下去。又因为通常法的正义观被划分为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所以要研究这两个问题,首先就要明白什么是“实质正义”,什么是“冲突正义”。
  本文作者认为“实质正义”绝非等同于“个案正义”,而是国际交往中各种主体进行利益博弈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正义观,这一观点将在本文第三部分具体进行阐述与论证。而本文开篇则将利用历史的分析方法,重述冲突法正义观如何伴随冲突法的产生于发展,从而找到以上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冲突法可以兼容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并且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相互融合正是冲突法正义观的发展趋势。接着本文第二部分将利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分别利用归纳逻辑和演绎逻辑的方法来论证第一部分所得出的结论-传统冲突法正义观并非只关注冲突正义,其只是倾向性的追求冲突正义,而当代冲突法也正是对传统冲突法正义观的扬弃。本文第三部分则是利用社会分析方法,同时比较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与克格尔的“利益分析方法”。本文作者首先利用“承认-定义-分类”三段式分析法,通过总结他们对于利益的分类,再进一步分析他们对于利益优先适用顺序的考虑,深刻理解“政府利益分析说”和“利益分析方法”各自的精华与可以借鉴之处。然后在这一部分最后引申出作者构建的“钟摆模型”—冲突法正义观的融合应当以“国家利益”为基点,再通过参照各国的“最小冲突利益”大小选择出应当优先适用的具体的那一国“国家利益”,因为作者认同克格尔的观点—“不同种类的多种利益彼此之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冲突,而但当他们发生冲突时,事实上实现的只有一种利益”。当然,作者受限于学术水平,这一理论也许仅仅是一个有一定道理的比喻而已,但是这也给了作者相当的启发。所以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则是在明白冲突法正义观发展的趋势是实质正义与冲突正义融合的前提下,作者结合自己对实质正义的理解,在理解“钟摆模型”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经济学对“如何融合”的具体方法诸如冲突法的“软化”、识别、公共秩序保留等进行筛选,从成本方面找到最具效率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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