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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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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虚假广告罪概述

(一) 我国虚假广告罪的立法史略

(二) 虚假广告罪中广告范围的界定

(三) 虚假广告的分类

1. 欺骗性虚假广告

2. 误导性虚假广告

二、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

(一) 虚假广告罪的客体要件

(二) 虚假广告罪的客观要件

1. 如何理解违反国家规定

2. 如何理解情节严重

(三) 虚假广告罪的主体要件

(四) 虚假广告罪的主观要件

1. 广告主构成本罪时的心理状态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构成本罪时的心理状态

三、虚假广告罪的认定

(一) 罪与非罪的界限

1. 虚假广告与合理夸张的界限

2. 虚假广告罪与虚假广告行为之间的界限

3. 过失不构成虚假广告罪

(二) 虚假广告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1.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2. 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界限

(三) 虚假广告罪与其它罪名的竞合

1.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2. 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竞合

四、虚假广告罪立法的不足及提出的建议

(一) 虚假广告罪立法的不足

1. 缺乏对广告代言人的有关法律规定

2. "情节严重"的规定不具体

3. 法定刑过低

(二) 对虚假广告罪进行完善的一些建议

1. 重新界定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明确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2. "情节严重"的标准应明确具体化

3. 提高法定刑,加大处罚力度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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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广告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广告已经成为大多数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经营者借助广告强大的传播功能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通过广告了解信息资讯,选择心仪的商品或者服务。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竞争的日益激烈,广告的形式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在广告中夸大其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功效,混淆大众的视听,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严重干扰着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打击虚假广告乃是众望所归的一件事情。
  虽然,1997年刑法应时代的要求增设了虚假广告罪,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虚假广告行为,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来说,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虚假广告罪对我国刑法领域和广告学领域来说仍是个新罪,且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发展,当今社会的虚假广告行为形形色色,其自身又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使得法律对该罪的一些重要问题上出现立法漏洞,比如,虚假广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如何制裁,如何根据犯罪主体的责任确定适当的刑罚,如何甄别虚假广告行为以及虚假广告罪等,这些问题给司法工作者的实践工作带来不便,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导致放纵、姑息犯罪分子。
  另外,我国现行法律对虚假广告的规定只局限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一些法律、法规的零散条款中,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往往由于欠缺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仅囿于民事或者行政制裁的范围之内,结果导致现实生活中虚假商业广告屡禁不止,越发猖獗。再者,现行刑法以及相关法律并没有将广告代言人纳入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的范畴,也没有规定其具体的刑事责任范围,这导致刑法对广告代言人的立法空白,使得广告代言人的行为缺少法律规制,从而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再者,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标准并不统一,不同地域的情节严重程度有所差异,而相关解释中规定的立案标准过于僵化,不利于有效、及时地打击犯罪。最后,现行刑法对犯罪客观认定标准的界定存在缺陷,对认定虚假广告罪之“情节严重”的标准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工作者在对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有可能造成同罪异罚的现象。因此,完善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有关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定,依法惩治虚假商业广告的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对广告活动的管理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己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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