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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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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概述

(一)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念及制度来源

(二)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三)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与其他中小股东权利救济措施的比较

(四)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比较分析

(一)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范围

(二)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

(三)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价格的确定

(四)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限制

三、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 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立法现状

(二) 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缺陷

四、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完善

(一) 扩大适用条件范围,严谨具体条款

(二) 明确权利适用主体

(三) 细化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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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司组织形态发展初期,公司重大决议采用“全体一致原则”的表决机制,即在公司所有股东同意情况下,公司决策才得以顺利通过并实施,无所谓“异议股东”存在。随着现代公司制度逐渐确立,“资本多数决原则”成为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所普通采用的议事规则并一直沿用至今,它有利于公司经营的顺利进行。而“资本多数决原则”牺牲了少数股东意思表示,同时容易成为多数股东将自己意志上升为公司意思后欺压少数股东的“合法”工具。为对少数派股东权益予以保护,平衡公司决议正常实施与少数股东权益保护之间关系,“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应运而生。它赋予了少数股东在获得公平合理补偿下退出公司的权利,同时对公司与少数股东而言均实现双赢。该制度起源于美国,并逐渐被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所确认,成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我国2006年1月正式实施的《公司法》首次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是公司法巨大进步且具有深远意义。然而,在对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基础上看出,我国《公司法》在适用范围、适用权利主体、适用程序等诸多方面均存在缺陷,迫切需要对该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以真正发挥其制度价值。
  本文基本结构如下:第一章“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概述”,首先介绍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及制度来源,对该制度的产生及发展有基本认识。其次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性质予以阐述并详细论述了其法律特征,对该权利产生及行使作了说明。再次,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与其他中小股东权利救济措施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其独特的制度价值。最后,对其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介绍。
  第二章“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比较分析”,本章对世界各国或地区立法针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规定进行详细论述并予以比较分析。笔者对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德国、加拿大、台湾地区等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适用权利主体、权利行使程序、权利限制措施、回购股份价格确认等方面均进行了论述,同时对各自规定的合理性及缺陷予以分析,为我国公司法对该制度进行完善提供参考与借鉴。
  第三章“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立法现状及缺陷”,介绍了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过程,并对现行公司法中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该权利的不同规定进行论述分析,同时指出该制度存在的相应缺陷。
  第四章“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完善”,该章在前两章对他国或地区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立法规定进行详细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发挥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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