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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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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新形势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案例

(一) 张建雄虚假申报操纵案

(二) 武汉新兰德操纵案

(三) 中核钛白市场操纵案

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一般理论

(一) 市场操纵行为基本概念

1. 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

2. 我国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

(二) 新形势下的市场操纵行为内涵

1. 新形势下的市场操纵行为界定

2. 新形势下市场操纵行为特征

三、我国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的法律规制现状和问题

(一) 《证券法》关于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的规定

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行为主体要件的规定

2.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行为主观要件的规定

3.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行为客观要件的规定

(二)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

(三) 我国对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的规范存在的问题

1. 市场操纵定义的不明确

2. 操纵类型概括的不全面

3. 没有明确可行的认定标准

4. 立法之间的相互矛盾

四、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分析

(一) 美国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的法律规制

1. 虚拟交易

2. 涉及真实交易的操纵

3. 以信息为手段的操纵

(二) 日本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的法律规制

1. 藉虚伪买卖所为之操纵

2. 藉实际买卖所为之操纵

3. 藉不实表示所为之操纵

(三) 英国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的法律规制

1. 拟制交易

2. 价格操纵

3. 不恰当传播信息

(四) 我国台湾地区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的法律规制

1. 藉虚伪买卖所为之操纵

2. 藉实际买卖所为之操纵

3. 藉不实表示所为之操纵

五、新形势下的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的完善对策

(一) 虚假申报型操纵行为的认定

1. 主体认定方面

2. 主观要件方面

3. 客观行为方面

(二) 蛊惑交易型操纵行为的认定

1. 主体认定方面

2. 主观方面

3. 客观行为方面

4. 因果关系方面

(三) 抢先交易型操纵行为的认定

1. 主体认定方面

2. 主观要件方面

3. 客观行为方面

(四) 特定价格交易型操纵行为的认定

1. 主体认定方面

2. 主观要件方面

3. 客观行为方面

(五) 特定时段交易型操纵行为的认定

1. 主体认定方面

2. 客观行为方面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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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我国经济持续保持较快增长,证券市场在改革和创新中不断前行,股市也呈现大牛格局,人气空前高涨。而随着席卷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持续恶化,世界范围内掀起了经济刺激行动,经济运行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股权分置改革转型的重要时间窗口,许多新型金融衍生品不断推出,加之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给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带来历史性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风险和挑战。
  面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规律,呈现出主体广泛性、操作短线化、形式多样化和隐蔽化以及信息传播多样化、快捷化等新的特征,这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着定义不完整、概括不全面、认定无标准、立法相矛盾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在新形势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上几无规定,这对于新形势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工作十分不利。国内学者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研究大多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或者只是针对传统的三类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进行研究,而对当前新形势下的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研究很少。因此,笔者在对比分析美国、英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在市场操纵行为认定上的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探讨新形势下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以期能够对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的完善和实施尽绵薄之力。
  本文正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三个新形势下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案情简介,分别是张建雄虚假申报操纵案、武汉新兰德市场操纵案和中核钛白市场操纵案。
  第二部分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的一般理论。该部分首先对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概念作了详细阐述,对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具有代表性的定义进行了比较后,笔者还讨论了我国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状况;然后,阐述了新形势下市场操纵行为的内涵,对什么是新形势下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作出了界定,以股权分置改革为界线,划分了虚假申报、蛊惑交易、抢先交易、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五种新形势下的市场操纵行为,并描述了新形势下的市场操纵行为具有主体广泛性、操作短线化、形式多样化和隐蔽化以及信息传播多样化、快捷化等新特征。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的法律规制现状和问题。首先,阐述了《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行为认定的规定,并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三方面进行分析;其次,分析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这是目前我国对市场操纵行为最为详尽和全面的规定,但尚处于业内试行阶段;最后,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的新形势,阐述了我国对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的规范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着定义不完整、概括不全面、认定无标准、立法相矛盾等诸多问题。
  第四部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在市场操纵行为认定上的法律规制,以此作为新形势下的我国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完善的基础。第五部分探讨新形势下的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的完善对策,分别从主体认定、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认定构成要件方面,提出完善虚假申报、蛊惑交易、抢先交易、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六种操纵行为认定标准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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