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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营者的特别私法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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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金融经营者的私法义务:一个基本框架

(一) 三个核心概念的界定

(二) 法律法规中金融经营者私法义务端倪

(三) 发展中的金融经营者私法义务体系

二、金融经营者的说明义务

(一) 金融经营者说明义务概述

(二) 对我国金融经营者说明义务制度的评价

(三) 金融经营者说明义务制度完善

三、金融经营者的劝告义务

(一) 金融经营者劝告义务的概述

(二) 对我国金融经营者劝告义务制度的评价

(三) 金融经营者劝告义务制度完善

四、金融经营者的合格产品(服务)义务

(一) 金融经营者合格产品(服务)义务的概述

(二) 对我国金融经营者合格产品(服务)义务制度的评价

(三) 金融经营者合格产品(服务)义务制度完善

五、金融经营者的无条件退货义务

(一) 有关金融经营者无条件退货义务的理论与现实

(二) 对我国金融经营者无条件退货义务制度的评价

(三) 金融经营者无条件退货义务制度完善

六、金融经营者的保密义务

(一) 金融经营者保密义务的概述

(二) 对我国金融经营者保密义务制度的评价

(三) 完善——建立金融消费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七、结论

(一) 立法建议:逐步统合金融消费者的私法保护体系

(二)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展望——金融经营者的一般信义义务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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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消费是衍生于现代金融范畴下的新兴消费,以金融消费品交易为内容的金融消费市场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市场,既要遵从一般的市场交易规则,也要依循异于其他消费市场的制度体系。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这些交易规则和制度体系的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规制交易双方当事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来实现交易公平这一终极目标。那么反向推理,通过研究双方的权利义务,亦可厘清整个金融消费市场规则体系,达到窥一斑之纹而知全豹的理论效果。并且在金融消费实践中,金融消费者的专业知识和理性判断的缺失使之需要特殊保护,否则无法保证交易的实质公平。但现有保护路径的单一化(以行政和监管为手段的公法保护路径)使得在金融机构实力愈发雄厚的今天,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并不能得到充分有效保护。
  因此,寻求一条具备可操作性、可持续性的私法保护路径成为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私法义务都要研究,本文则以金融经营者的特别私法义务为切入口,试图构架出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为目标的金融经营者私法义务体系。金融经营者的特别私法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劝告义务、合格产品(服务)义务、无条件退货义务以及保密义务等五项。金融经营者的说明义务,是指金融经营者在与金融消费者签订金融交易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主动就合同条款以及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其它信息和事实作充分说明,并就消费者提出的疑问作认真详细的解答;金融经营者的劝告义务,是指其在出售金融产品时应参照顾客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及金融交易的目的向消费者推荐适合的产品,不得进行不合适的劝诱,这是与金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相对应的私法义务;金融经营者的合格产品(服务)义务,是指金融经营者在设计、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时,应该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合格的、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并且,当消费者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为由投诉或索赔时,应当获得其支持的义务;金融经营者的无条件退货义务,是通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赋予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消费品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选择解除合同、退回消费品的权利,金融经营者应当无条件地返还交易金、为其办理退货的义务;金融经营者的保密义务,是指金融经营者应对其在从事金融产品交易或进行金融服务时所知悉的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任意泄露消费者的隐私,更不得以消费者隐私牟取私利的义务。当然,这些私法义务并非相互独立,它们有着共同的法律出发点——保证金融消费品交易的合法性、体现着共同的经济活动目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表达着同样的私法原则——公平交易、诚实信用,并最终将归依于一个义务内涵——一般信义义务之中。本文研究的重心是以上五项义务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违反责任,主要运用经济分析(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和法理分析的方法对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和剖析、对法律文本进行解读,最终描绘出金融经营者私法义务之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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