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关于对非法行医罪中主体的认定
(一) 如何理解刑法第336 条规定中 “医生” 的含义
(二) 学界与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的含义界定
(三) 对非法行医罪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理解
(四) 医生执业资格为什么是法定的申请执业条件而不是法定执业条件
(五)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否要求 “行为人所在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这一条件
(六) 行为人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行医的,是否还有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可能
(七) 实务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二、与非法行医罪主体相关的问题探讨
(一)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二) 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超出注册的职业类别、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是否构成本罪主体?
(三) 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 医生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如卫生防疫人员,护理人员,药剂人员,检验人员等等,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五) 单位是否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三、结束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