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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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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由

二、案情

三、案件的争议焦点

(一) 关于本案被告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认定

(二) 关于本案被告是否构成特殊防卫的认定

(三) 关于本案被告主观罪过的认定

四、分析与讨论

(一) 正当防卫案中防卫过当的界定

1. 防卫过当的概念

2.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3. 本案中邓玉娇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 正当防卫案中特殊防卫的认定

1. 特殊防卫的概念

2. 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

3. 本案中邓玉娇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特殊防卫

(三) 对本案被告主观条件的认定

1. 对特殊防卫主观条件的理解

2. 对防卫过当主观条件的理解

3. 本案邓玉娇的主观罪过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五、研究结论和完善建议

(一)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结论

(二) 关于本案被告主观罪过的结论

(三) 完善建议

1. 明确“行凶”的含义

2. 明确“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含义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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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正当防卫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了更好地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新刑法对防卫过当制度做了修改,并在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制度的颁布实施,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产生了相当大的争议。但是,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必须明确的是:防卫权从表现形式和社会实践来看,是在特定情形和条件下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有效补充,它不等同于私刑,它的获得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它的实施必须是为了社会根本利益的需要,为了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获得更有效地、更及时地保护,防卫权的实施必须具有一定的限制。正确理解和把握防卫权的内涵和外延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在实践中是迫切的。
  本文从一个防卫过当案例入手,围绕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理论来分析本案,结合本案例分析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在提高自己理论水平的同时,能为我国刑事立法工作提供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案由,即邓玉娇案。第二部分是案情的基本介绍,本文选取的是邓玉娇案。黄德智、邓贵大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在与二人争吵过程中,邓玉娇用刀把邓贵大刺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三部分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其一,本案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争议;其二,本案是否构成特殊防卫的争议;其三,本案被告的主观罪过。第四部分是分析与讨论。首先介绍防卫过当制度,从防卫过当的概念和防卫过当的成立要件进行分析,得出邓玉娇构成防卫过当。其次介绍特殊防卫制度,从特殊防卫的概念和成立要件进行分析,得出邓玉娇不构成特殊防卫。最后分析被告的主观罪过,得出被告的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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