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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侵吞不法委托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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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情介绍

二、案件焦点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

(一) 所有权的认定是否应保持民法的规定和刑法相一致?

1. 民法从属说

2. 独立说

(二) 王某在产生侵吞犯意前,如何定性王某对2 万元的控制状态

1. 持有论

2. 合法占有论

3. 非法占有论

(三) 关于2 万元的所有权最终归属的定性

1. 归属于高某

2. 归属于国家

3. 所有权属于待定的状态

(四) 以何种刑法原则为指导对本案定罪量刑?

1. 依照法秩序的统一性原则

2. 依照罪刑相适应原则

3. 依照刑法的谦抑原则

四、研究结论

(一) 在所有权的问题上应当保持刑法和民法相一致的原则

1.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得出的结论

2. 在所有权的认定应保持民法和刑法相一致的原则

(二) 王某在产生侵吞犯意前,如何定性王某对2 万元的控制状态

1. 驳“持有论”

2. 驳“合法占有”论

3. 非法占有论的结论

4. 对王某对2 万元控制状态的定性

(三) 本案侵犯的客体(关于2 万元的所有权归属)

1. 所有权概述

2. 2万元所有权归属的定性

3. 本案所侵犯的客体

(四) 以刑法谦抑原则为指导对本案定罪量刑

(五)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侵占罪

五、其他疑难问题

(一) 本案是否构成其他罪行

1. 关于本案能否构成盗窃罪

2. 关于本案能否构成诈骗罪

3. 关于本案能否构成行贿罪(未遂)

(二) 以刑法谦抑原则解决本案的可行性研究

1. 关于刑法谦抑原则概述

2. 运用刑法谦抑原则的可行性研究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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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据此,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可概括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三类。由于该条法规所固有的简单抽象特征以及立法过程中存在粗疏之处,从1997年侵占罪被正式纳入我国刑法体系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一直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争议和分歧。
  尽管学术界对侵占罪及其犯罪对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对于不法原因的委托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理论界一直未形成统一认识。纵观其研究成果,多是对其一笔带过,并未进行过深入细致的研究。本文以王某侵吞代为行贿的委托物案例为切入点,在汲取国内外学者对侵占罪犯罪对象研究成果之精华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非法原因的委托物是否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本文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案情。
  第二部分简单总括了案件所牵涉的主要争论焦点,即:一是在所有权的认定上是否保持民法的规定和刑法相一致的原则;二是王某在产生非法侵吞犯意前,如何定性王某对2万元的控制状态;三是本案所侵犯的客体,即2万元财物的所有权的最终应如何认定;四是以何种刑法原则为指导对本案定罪量刑。
  第三部分具体介绍了三个焦点所涉及的争议和分歧意见,提出了学者和案件讨论者的具体观点和分歧意见。
  第四部分逐一对四个争论焦点做细致分析,据此确定了本案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即不构成侵占罪。第五部分为其他疑难问题研究,笔者通过研究分析,排除了本案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和行贿罪等其他刑事犯罪的定罪依据。
  最后,以现行法律为依托,笔者以本案所侵犯的法益(即客体)为基础,主张以刑法谦抑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提出了运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手段来解决本案的建议,以期契合立法的真实目的,最大限度的减小社会矛盾,节约刑罚成本。笔者期望本文能为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判断类似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定罪量刑的具体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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