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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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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个人信息权

(一) 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类型

(二) 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个人信息权

二、互联网背景下侵害个人信息的主要样态以及保护意义

(一) 互联网背景下侵害个人信息的主要样态

(二) 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

三、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比较考察

(一) 典型国际组织或国家的立法保护

(二)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保护

四、互联网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一) 互联网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二) 互联网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主要问题

五、互联网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设想

(一) 建立统一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机制

(二) 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明确互联网主要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

(三) 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明确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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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正在飞速向信息社会进化,承载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愈来愈凸显。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所遭受的侵害更加严重,Cookies、木马程序、“人肉搜索”等技术的滥用,不仅造成信息主体经济利益的损失,更使自然人丧失了对承载着人格利益的个人信息的控制与支配权利。迄今为止,世界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50个。经合组织所规定的八大原则开启了全球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我国港澳台地区都已因应信息化社会发展趋势需要,颁布了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学者的研究成果,通过对互联网背景下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梳理,进而完善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五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运用概念分析的方法,厘定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等概念与性质,明确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在于个人信息权,并重点分析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客体的逻辑交叉关系。
  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不同类型,并尝试从所采用侵权技术不同的角度,对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侵害行为进行分类。进而从法律、经济、社会价值三个方面阐述互联网背景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
  第三部分笔者考察了国内外典型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特别是OECD在《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所规定的八大原则开启了全球性的保护标准,可以作为日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的重要借鉴。第四部分在比较考察国内外典型立法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国内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检讨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立法零散,缺少直接保护。第五部分,也是本文的最后部分,笔者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与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设想,特别是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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