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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正当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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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定位

(一) 监管机关或专门的减刑、假释委员会独立行使减刑、假释决定权

1. 逻辑基础:减刑、假释的决定权属于行刑权

2. 司法实务的考量

3. 刑罚目的

4. 国际趋势

(二) 法院行使减刑、假释权

1. 逻辑基础:减刑、假释决定权属于审判权

2. 对行刑权的制约

(三) 评析

二、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一) 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立法现状

1. 提请阶段

2. 审理与裁决阶段

3. 撤销阶段

4. 救济阶段

(二) 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现状

1. 法院的审理职责淡化

2. 审理方式多样化

3. 减刑撤销的实践探索

4. 检察机关监督的两个极端

(三) 我国减刑、假释程序行政化倾向的原因分析

1. 观念上的原因

2. 改革路径的原因

3. 立法上的原因

三、我国两种改革模式及评析

(一) 减刑、假释的诉讼化模式

1. 主张内容

2. 评析

(二) 公示听证模式

1. 主张内容

2. 评析

四、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

(一) 减刑、假释程序的基本原则

1. 程序参与原则

2. 平等对抗原则

3. 公开原则

4. 及时原则

(二) 减刑假释程序的提请

1. 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提请权

2. 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提请权

3. 强制启动程序

(三) 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前准备程序

(四) 减刑假释审理程序

1. 管辖的法院

2. 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

3. 审理地点和审理期限

4. 主要参与人的程序设计

5. 裁判方式

(五) 减刑假释撤销程序

(六) 减刑假释救济程序

1. 改革减刑假释裁定的生效时间

2. 救济程序的设置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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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事诉讼执行阶段的重要制度。它对激励服刑人员在监狱中积极改造、顺利重返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可无论是在法律的规定上还是理论界的研究上,对减刑、假释程序的探讨都略显不足,甚至有许多的空白。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往往是书面审查,检察机关主动或被动的放弃监督权,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无法参与到审理程序中,甚至连关乎自身人身权利的裁决都没有救济的渠道,以致于减刑、假释程序有行政化的倾向,程序封闭且不透明。理论界,对比减刑、假释实体的专门性研究,程序的研究是附带性的,往往是刑事实体法学者重点讨论实体问题后,捎带对程序问题进行论述,诉讼法学界关注不多。近些年,实务界也开始对减刑、假释程序进行试点,取得了一些良好的效果,可是改革思路上的不一,造成实践中减刑、假释的程序混乱,有必要准确的定位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以及模式的选择。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完善的立法和实践经验都有助于完善我国减刑、假释程序通往正当化的途径。因此,本文借鉴国外的立法,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除引言外,本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三万余字。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的定位。鉴于学术界认为减刑、假释的决定权归属和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笔者对此并不赞同并对两者进行了一定的区分。该部分就是在对两种观点进行深入的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我国的减刑、假释的决定权仍然由法院行使,减刑、假释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司法裁判程序。
  本文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阐述了减刑、假释程序的立法现状,分别从减刑、假释程序的提请阶段、审理和裁决阶段、撤销阶段和救济阶段逐一进行分析,紧接着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指出法院审理职责淡化、审理方式多样化、减刑撤销的实践问题以及检察机关监督弱化等比较突出的司法实践问题。这些现状都说明了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呈现出行政化的倾向,最后,剖析了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本文第三部分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模式选择定位,针对学术界和理论界提出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对减刑、假释程序进行“两造对立、裁判居中”的诉讼化改造,另一种观点是将减刑、假释程序改造为公示听证模式,笔者对两种观点进行了评析,进而得出结论:减刑、假释程序应选择定位为类似于一般庭审的审理程序,但又不是完全的诉讼化改造模式。
  本文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主要是对减刑、假释程序进行正当化的重构。根据以上几个部分得出的结论——减刑、假释决定权仍然由法院依法行使,实行法院审理也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提出减刑、假释程序正当化要遵循的几个重要的基本原则,然后根据原则的要求具体的提出减刑、假释各个阶段所需改革的措施,主要是法院首先根据案件的情形做好庭前准备,检察机关、执行机关、服刑人员、被害人等都应参与到审理程序中,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行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辅助相结合的案件分流审理制度,其中详细分析了参与机关和人员的角色定位,最后对减刑、假释的撤销和救济程序提出了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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